〖卷二〗抄家后
抄 家
广州大马站家庭教会被指进行非法宗教活动(那时每周3次,共900人左右),于1990年2月22日晚遭抄家,我被拘禁21小时后才获释放。
2月22日晚大马站福音聚会散会后,到11时半,60多名公安人员上楼,出示搜查令,将聚会用的麦克风、录音机、录音带、诗歌及所有书本等用品全部没收,并把我带走。临走前在门口贴出告示,谓该处是非法宗教活动,屡劝不听,实行取缔。
他们把我带去问话计21个小时,我睡了几分钟。到了夜半,某公安员问我是不是真的有一位神。我向他传福音,他称我为“林伯”。
于2月22日,分别于广州及广州市郊两聚会点亦遭搜查,属灵书籍被扣,与市郊聚会点相关的其它聚会点也停止了聚会。
一、逮捕因由
他们究竟以什么理由拘查我及取缔大马站聚会?是据1988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所颁布的《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简称《三十三条》),取缔大马站传教点。《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未履行登记手续的,须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部门补办登记手读……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宗教活动的,由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不服从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强判处理。”
《三十三条》属地方文件,反观中央颁发的宗教文件——《十九号文件》则谓:“关于基督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应硬性制止。”《十九号文件》自发出后,至今仍是中国宗教政策的主导文件。至于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亦明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依此看来,广东地方与中央的宗教政策有明显的出入。如今取缔大马站家庭聚会就是根据地方的宗教文件,令人置疑的是地方为何有这样大的权力?地方政府的《规定》究竟有否经中央的程序立法?当中央与地方看法不同的时候,究竟什么是最终的依据?现正草拟的《宗教法》究竟将会带来更大自由抑或是限制?
二、非法的定义
我被指为非法传教,大马站被定为非法传教点。这里涉及一个问题,究竟何谓“非法”。依《十九号文件》的意思:家庭教会只要不作违法的事,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就是合法的活动(注:如此看来,取缔家庭教会便是不当的)。
若依《三十三条》非法的意思似乎是指未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登记,故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聚会点要强制处理。事实上,若宗教活动必须向有关当局登记的话,那就不能算作宗教自由。从这角度看来,中央的《十九号文件》要比地方的《三十三条》开明得多。
三、回家后的生活实录
自90年初,我遭到公安局拘查问话后,年多以来,我不时要接受传讯问话,从1990年3月至1991年1月,竟先后被问话达10次之多。在这期间,国内外关心我处境的人士纷纷到访探望,了解我的生活近况。拘查后,大马站只举行祷告聚会,弟兄姊妹仍可在此祷告、敬拜神,归荣耀与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