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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一、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进步的造就,应当有通常所谓之总会或会议的聚集1。
二、执政者为了磋商并劝告有关宗教问题,可以有权召开教职者(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的会议2;若执政者公然与教会为敌,基督的教职者便可凭着自己的职权,或他们与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员,在此种会议中会合3。
三、教义争论,良心问题,为公共崇拜与教会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规则与指示的制定,受理有关恶政(处理不当)的控诉及其具有权威性的决定等行政权,皆属教会会议。此种命令与决定,如果合乎圣经,应当尊敬顺从,并非仅因其合乎圣经,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圣经中所制定的权威4。
四、使徒时代以后所有的教会会议,不拘是世界性的会议,或地方性的会议,都有错谬的可能,而且许多会议已经有了错谬。所以不可拿这些会议所规定的,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为帮助信仰与生活5。
五、教会总会和会议,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任何事。不可干涉有关一般社会的国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谦恭地向政府请愿;或在政府官长所要求的情形下,为满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
经文为证:
1. 徒十五2、4、6。
2. 赛四十九23;提前二1-2;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箴十一14。
3. 徒十五2、4、22-23、25。
4. 徒十五15、19、24、27-31,十六4;太十八17-20。
5. 弗二20;徒十七11;林前二5;林后一24。
6. 路十二13-14;约十八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