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道神学院
1作儿女的,你们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2-3当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
——以弗所书六1-3
在这段讨论「在圣灵里的智慧生活」关于家庭关系的应用经文中,保罗比较长篇地对夫妻关系作出教导之后,就比较简短地处理父母子女、以及主人仆人的关系。
首先是对作儿女的的教导。这里所用的「儿女」(τέκνα) 一词,与一般表达「儿子」(ὑίος) 的用字在关系上比较密切。「儿子」是一个身份上的定义,不会随年纪而改变;而「儿女」一般是指一个仍然依赖父母、未成年的人,而且是一个中性名词,所以应该可以包括男孩和女孩。至于什么年龄以下的人才被视为这里所说的「儿女」,何时才达到成年的阶段?没有很清楚的界线。可以笼统地说是少年或年纪更小的人。
这里对作儿女的人作出教导,似乎反映未成年的人也被视为教会的成员,被接纳在这群体之中。当然,我们不可以根据现代的教会会员制度,认为因为只有受洗归入教会的人才是教会的成员,以致认为这段经文是支持婴孩洗礼,因为在初期教会尚未有这些会员制度。反而我们需要强调,虽然他们是未成年的人,甚至可能未足够地认识信仰,但是因为家人信福音,因而能进入到信徒群体之中,可能更加需要我们在属灵上引导他们。
这里对他们的教导,是要他们听从父母。这命令与上文对作妻子的要求不同。作妻子的要顺服丈夫,而在结论时加上了敬重作补充,比较是态度上的要求。但「听从」却是比较绝对的,表示儿女需要遵照父母的吩咐而行。如上文之中所指出,作儿女的因为仍未成年,因此必然地要服在父母的权柄之下,这并不是他们可以选择的。这里因为改变了动词,指出他们需要听从父母的吩咐。
有人将「在主里」解释为对父母的描述,以致好像说只需要听从在主里的父母。当然,若不信主的父母要求儿女做不合上帝旨意的事,儿女是应该选择服从上帝;但这并不表示儿女可以漠视未信主的父母的要求。保罗在罗马书一30和提后三2之中,都指出不听从父母是败坏的表现。
保罗在这教导之后,加上了旧约的引用,以支持前面的吩咐是理所当然的。这引述明显地是以出埃及记二十12的第五个诫命为本。这引述将这段对儿女的教导再推广一层,从可能是只限于未成年儿女的要求扩展至所有人身上,只是将当中比较狭义的「听从」,延伸至「孝敬」。
保罗更在这引述之后加上一句评语,指出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严格来说,所有诫命都是带有应许的,使以色列人在遵守之后可以得到耶和华的赐福,不过都是一般性的,只有在第五诫之后有特殊的应许,相信是要指出它的重要性。这里所指的福气:「使你得福,在世长寿」,无论在旧约之中,或是在犹太人的传统里,都没有清楚的解释和明显的例子。在保罗的神学中,我们也不能够将这看为属灵的福气,因为在一3,保罗已经很清楚地说明各样的属灵福气是上帝在耶稣基督里赐予给所有信徒的。因此这里应该是按着一般智慧文学,指人按着上帝的智慧教导而行而得到的结果,在人以及在上帝面前,得着称赞和被欣赏。
思考默想:我们可能都已经不是少年人,脱离了作人「儿女」凡事听从的阶段,但我们可以如何孝敬父母,使他们得到应该得的尊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