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第10讲如何与不同群体相处(提前5:1-6:2)
来源:真道分解 讲员:李兰
1. 对整体会众的关注(5:1-2)
提摩太既然身为牧者,看见年长的弟兄姊妹有过失,自然是有责任提醒他们。这时,所采用的态度就至为重要。保罗劝提摩太以劝父亲那样来劝老年人,如此就能够份外小心、恭敬,用语比较柔和,知所分寸,叫听的人能够容易接受。
劝少年人也是一样,要当对方好像是自己的亲兄弟,如此就会生出一种亲切感,本着为对方好处着想的心,而不是站在与他敌对的地位上来指责,免得激起争端。
对年长的妇女和年轻的妇女也是同一原理,应把她看作自己的亲人,自己的母亲,自己的姐妹。这样就能 使她们比较容易接受规劝。面对年轻妇女的时候,保罗特地加上一句“总要清清洁洁的”,因为她们可以成为提摩太在情欲方面的试探,所以要加倍小心。他在凡事上的表现,必须像待家中的姊妹一样,彼此的关系和接触一定是正面而无杂念、常存纯洁的心,光明磊落,小心言行,保持适当距离,否则就容易落入撒但的圈套中。
2. 怎样对待寡妇(5:3-16)
在这一大段里,保罗提到教会对两类寡妇──真正有需要的寡妇、生活与寡妇的不合的寡妇。
真正有需要的寡妇是:第一,她是完全独居无靠的。也就是那些痛失丈夫、儿孙、或其他家人,只剩下她自己,举目无亲的寡妇。她们在经济上真是无助又缺乏的。第二,她们是仰赖神、将个人盼望完全放在神身上的。第三,她们过着敬虔的生活,“昼夜不住地祈求祷告”意思是她们在神面前不断信靠,除在祷告中献上赞美、感恩和为所需的向主祈求以外,也会为教会、别的肢体、未信的人和当权者而祷告。
早期教会有一本书,叫“使徒宪法”,是讨论当怎样治理教会的。里面有一章就说出,要把寡妇分成三人一组,两人专门祷告,特别为那些落在试探中的弟兄姊妹祈求,和等候神给教会的启示,第三个人就负责探望生病的人,和提醒长老教会中要注意的事。能做这种工作的,一定要在六十岁以上,因为他们认为这个年纪的人更能清心和专心地祈祷。
按保罗在经文所讲,刚才所提到的寡妇是没有年龄限制的,而教会对她们的支持和供应可能只是短期和应急的,当这些寡妇的生活问题得到解决,比方说,她们再婚或是找到工作维持生计,帮助就会停止,教会就将资源转去帮助另一些更有需要的寡妇,就是接下来我们讲的“已注册的寡妇”了。这些名字得以登记在名册上的寡妇,是具备了以下的条件:
第一,就是她必须年纪到六十岁。古时候,六十岁被界定为年老的岁数。这个年纪,因比较难找到工作和再婚,所以就无法供应自己的需要了。第二,她从来只作一个丈夫的妻子,就是说,她对丈夫忠心,有无可指责的性道德生活。第三,她必须要有行善的名声。就是说,她平日的善行,能得到别人的认可和称赞。这些善行是日积月累的,以致在教会内外建立了好名声。什么善行呢?包括:养育儿女、接待远人、洗圣徒的脚、帮助像困苦遭难的人、又竭力行各样的善事。在这些善行中,或许比较难以理解的是“洗圣徒的脚”了。这其实有两方面的意义:保罗时代巴勒斯坦地的人,穿的鞋就像今天我们穿的凉鞋一样,一个行远路的人,走过城乡沙尘滚滚的路,双脚必然是很脏的。他一到目的地,主人家的奴隶就要倒水为客人洗脚,这是一种卑下的工作,只有奴隶才做。主耶稣离世前,亲自倒水为门徒洗脚,教导他们彼此洗脚,如此就带到第二个意思,就是彼此服事了。彼此服事不是专挑高贵的像劝勉人、教训人来做,而是像洗脚这样卑下的事也做。
不应受供应的寡妇有三类:
第一类,是她有自己家人可以供养。保罗说,有儿女、或有孙子、孙女的寡妇,她的儿孙们该供养她,回报亲恩,不要错失学习实践孝道的好机会,因为在家中行孝,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神很看重我们如何待父母,在十诫中有关人伦的六诫中首要的就是当孝敬父母。另一方面,寡妇家中如果有信主的妇女,那信主的妇女也当伸出援手帮助她,好减轻教会的担子。第二类,是过着败坏生活、好宴乐的寡妇。她们或许因为承受了遗产或别的因素,在经济上有条件,于是过着奢侈或放纵自己的生活。如此不单绊倒人,也会破坏教会的好名声,所以不该得到教会的供养。
第三类,就是年轻的寡妇。保罗特别提到要拒绝年轻寡妇的登记申请,因为她们虽然曽经在守寡早期与基督立下为主终身守贞洁的约定,但一旦为情欲所困,就会想要嫁人,背弃当初许的愿,结果就容易叫信心软弱的人跌倒了。另一方面,她们或许会因为不用工作,习惯懒惰,就变成挨家闲游说长道短了。因此,保罗倒是鼓励年轻的寡妇嫁人,一方面好叫她们生活上有所倚靠,也可以减少她们在性方面受到的试探。保罗也鼓励她们在婚后生养儿女,这天职能发挥并完成神赐与女性独特而神圣的角色。正因为以弗所教会中有些年轻的寡妇不幸已转去随从撒但,被假教师迷惑,所以保罗才多花笔墨提醒提摩太要小心关注她们和其他的寡妇。
3. 长老得工价;被控诉时怎样处理;被按立时要留意的事(5:17-25)
5:17-18要加倍尊敬长老、荣苦传道的,教导人的。牛为我们工作,我们尚且任它吃饱,神的仆人放下世界的工作为我们在教会辛劳,又怎能不尊敬他们、不给他们当得的工价呢?“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这话是引用主耶稣在路10:7的言论,提醒我们不光在态度上要尊敬神的仆人,在实际的经济需要上也要供应他们,不要使他和家人生活出现困难,无法专心事奉主。
5:19-21怎样处理控诉的事。教会是人聚集的地方,有人的地方就少不免有纷争。于是就要处理纠纷。加上保罗时代,教外人对教会很不友善,常找借口破坏教会名誉。于是就造谣,控告代表教会的长老。所以这里保罗就提到一个原则,“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这个原则来自申19:15:“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按太18:16和约8:17,主耶稣也曾重申此命令。这么做可防止不少冤案。如果最后控诉长老的证据确凿,提摩太就当在众人面前责备犯罪的人,不管他是长老、执事、有财有势的人、还是我们喜欢的人,都该公平公正地处理,不偏私,好警惕会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