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做见证的人要亲眼目睹,不仅是听到,而是看到,这不是第二手的传闻,而是第一手的资料。
能不说吗?
初代信徒传福音是做复活的见证,所见证的是内容是:就是我们所听见、所看见、亲眼看过、亲手摸过的(《约一》1:1)。当时,为主作见证的人几乎都曾见过肉身复活的主,所说的也都是目击者的经历。
主耶稣的复活是客观的历史事实,千真万确在历史中发生过的事。门徒的听见和看见是他们主观的经验,主客两者合在一起,就成了强而有力的见证。
见证的本质从来都是如此:我们所看见、所听见的,不能不说(《徒》4:20)。能不说吗?人一旦见到了,“见到”就成为一种责任,就没有不说出来的借口;“见到”也是一个殊荣与托付,见到的好事不能成为专利据为己有,要有福同享公诸大众。
因此,保罗说道:“我传福音原没有可夸的,因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传福音,我便有祸了”(《林前》9:16)。
为什么有祸?不传是一种自我背叛、自我定罪的表现,有祸并非惧怕上帝的惩罚,而是遭受自己良知的责备,导致不负责任带来的恐慌。
人做见证是向主尽责,作为一个“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也是为要在上帝面前保持一颗清洁的良心,诚如老约翰所说:“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上帝坦然无惧了”(《约一》3:21)。
没有借口
或许你有这样的借口:“主耶稣的复活是发生在二千多年前的事情,我只有耳闻,并没有亲眼见过,我并不是主复活的目击者,当然就无法为主做见证”。这似乎言之成理,无话可驳。
严格来说,保罗见到复活的耶稣并不是“亲眼目睹”的事,他是见到大光听到声音,他一看眼睛立刻就瞎了,似乎没有见到主耶稣的影像,其中的关键是他听见了主的声音,并且日后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点点滴滴都是复活的主在向他显现。
因此,复活的主显现并非仅仅止于一刻之间,而是一生之久。时时刻刻,主都在为他自己做印证,证明他复活的真实,人一旦有了复活的经历,就会一生一世活在主面前,我们活着,就是天天都在经历主耶稣。
我们所见的复活,也是主的光在人的心中显现。主就是光:“在你的光中,我们必得见光”(《诗》36:9),这是我们经历复活的客观。
我们一旦见到复活的主之后,一生一世都在亲眼见到,每时每刻都在亲身体验。我们的天路之旅是天天听见主、看见主,“亲眼看过、亲手摸过”,如此贴近内心深处的亲密,这种美事,不说出来是不可思议的事。
道理其实很简单:人不为主做见证的主因,是没有被复活的主光照,本身也没有死里复活的得救经历——不是目击者就无法成为见证人,这是铁打的事实。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不作见证、不传福音的“有祸”,是表示我并没有见过、也没有亲身经历主的复活。
简而言之,我需要思想,自己是否已重生得救。
“人若无有,自己还以为有,就是自欺了”(《加》6:3)。这或可作为我们每一个人在主前的自我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