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那么科学又如何?


许多人为了避免奉献给基督,就推说不能以科学方法证明的事物都是假的,是不值得接受的。既然无人能以科学方法证明耶稣的神性或他的复活,那么二十世纪的人亦不必接纳基督为救主或相信他的复活。

在哲学或历史课中我经常要面对这样的挑战:“你能以科学方法证明吗?”我通常说:“不,我不是科学家。”然后就是一阵嘻笑声,又可以听见有人说:“那不必再跟我说了,”或“看,你必须全凭信心接受”(他当然是指盲目相信)。

最近我在飞往波士顿的旅途中与邻座的乘客说起为什么我会相信基督说他自己就是主的问题。机师在与乘客周旋打交道时听到我们部份的对话。他说:“你得面对一个问题。”我问:“什么问题?”他答道:“你不能用科学方法证明它。”

现代人文心态之低实在令人震惊。二十世纪中太多人认为假如你不能以科学方法证明一件事,它便是假的,这真不知是那里来的思想。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证明历史上某人或某事的时候,我们要面对着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必须明白科学性证法与那我称之为“法律性史实证法”(legal-hiistorical proof)的分别。

“科学性方法,无论给它什么定义,都与衡量某些现象及实验或重复观察有关。”哈佛大学前任校长康能博士(Dr.James B.Conant)写道:“科学是一串相关的观念和观念性方案,由实验及观察的结果发展而成,有助于未来的实验和观察。”

以受控实验来试验一个假设的真实性是现代科学性方法的一个主键。例如有人说:“象牙枧不会浮。”我会带那人到厨房,将八寸华氏八十二点七度的水注进缸里,然后投入香枧。噗通。做观察,写记录,一个假设便在实验上被证明:象牙香枧是浮的。

假若科学方法是证明事物的唯一方法,你便无法证明你今早有上第一课,或你今天曾吃过午餐。你无法用受控实验来重复那些已过的事。

这里有一种称为法律性史实证法,是要证明某些事物是无可置疑的。换句话说,那是根据证据的份量来下判断,以致按理推断,那结论实在无可置疑。它基于三种证据:口述证供,记录证据,和物证(如枪,弹,记事簿)。若用法律性方法的话,你大可充份地证明你今早事实上有上课:朋友看见你,你有写笔记,教授亦记得你。

科学性方法只能用来证明一些可以重复的事物;却不足以证明或否定历史中的人或事。对于下列的问题,科学性方法不适合的:如“有佐治华盛顿这个人吗?”“马丁路德金是民权领袖吗?”“拿撒勒人耶稣是什么人?”“罗拔肯尼迪是美国的首席检察官吗?”“耶稣基督曾否从死里复活?”这些都在科学性证法的范畴以外,我们必须将它们列入法律性证法的范畴内。换句话说,基于观察,资料收集,假设,推论,及实验求证去找寻解释自然定律的科学性方法,不能解决“你能否证明耶稣复活?”或“你能否证明耶稣是神的儿子?”这类问题。在人想用法律性史实方法时,他们需要检验证供的可靠性。

有一件事我觉得特别有意思,就是基督徒的信仰不是盲目无知的信,而是有理智的信。在圣经里每个人被呼召去运用信心时,所用的都是满有理智的信心。耶稣在约翰福音第八章说“你们必晓得真理”,不是忽视真理。有人问:“最大的诫命是什么呢?”基督说:“要尽心尽意爱主你的神。”很多人的问题是他们似乎只止于他们的心。有关基督的事实并未进入他们的思想里。神赋予我们一个被圣灵更新的思想去认识他,一个爱他的心并选择他的意志。我们必须在这三方面与神有最紧密的关系,并发挥最大的作用去荣耀他。我不知道读者如何,但我的心却不能喜悦我思想所拒绝的事,我的心和我的思想被造时是和谐相处的。从来没有信靠基督为救主的人要作理性的自杀。

在下面的四章里,我们会看一下记录文献的可靠性以及有关耶稣的口供和见证的可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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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第一章 有何分别?
第二章 主?骗子?还是疯子?
·他是骗子?
·他是疯子?
·他是主?
第三章 那么科学又如何?
第四章 圣经的记载可靠吗?
·书志试验
·内证试验
·外证试验
第五章 谁肯为谎话而牺牲性命?
第六章 死的弥赛亚又有什么用呢?
第七章 你听过扫罗这个人吗?
第八章 复活呢?还是……
·复活的事是否真的发生过?
·复活的证据
第九章 可否请真的弥赛亚起来?
·历史中的宣告
·三十块银子
·另一异议
第十章 还有其它方法吗?
第十一章 他改变了我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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