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人培訓材料
事工系列
婚姻問題解答──實用基督徒家庭生活指南
溫以諾
前言
緒論 婚姻基本認識
第一課 誰來當家
第二課 經濟問題
第三課 夫妻溝通
第四課 婚姻危機
第五課 子女教養
第六課 婚姻中的性
第七課 基督化家庭
第八課 如何作婚姻協談
答案
第一課 誰來當家
第二課 經濟問題
第三課 夫妻溝通
第四課 婚姻危機
第五課 子女教養
第六課 婚姻中的性
第七課 基督化家庭
第八課 如何作婚姻協談
婚姻是人生大事,自成家立室至生兒育女,整個過程非常複雜且問題繁多。本書調查並收集許多海內外中國學人提出的婚姻問題,先以“婚姻基本認識 ”作緒論,幫助華人基督徒對婚姻及家庭的了解,在聖經真理及基本原則上建立根基;然后用七個分題(誰來當家、經濟問題、夫妻溝通、婚姻危機、子女教養、婚姻中的性、基督化家庭)采問答形式,作具體而實際的討論。第八課則為參與婚姻協談者提供建議。
各課后附作業題,供小組研討及個別應用。書末並有作業的答案供參考。
傳統華人在婚姻方面的觀念,認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是理所當然,而必須謹慎進行的,“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為免少年男女為情迷所困而犯錯,故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風俗。婚姻為傳宗接嗣而設,故有“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之說,“填房”、“納妾”、“繼嗣”之習。夫妻的性關系,是滿足“飲食男女”、“食色性也”的基本需要,及履行“ 周公之禮”傳宗接代之責。父母在家中有絕對權威,甚至有“天下無不是之父母”等說法。兒女對父母的孝敬,包括態度上“尊親”,行為上“順從”,年老時“奉養”,死后作“祭祀”……等。
但基督徒的婚姻觀念及家庭生活,應以上帝的啟示為準則,以聖經的教導作歸依,同心敬畏基督,讓神作一家之主。這與傳統華人家庭大不相同。按歷代風俗,華人家庭是父系社會(承父姓、繼父業、服父權、從父居……等),且重男輕女,故此對女性有“ 三從四德”的要求(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言德、貌德、工德、貞德),丈夫為一家之主(有休妻納妾之權、有男人大丈夫之風尚……等)。文化大革命以后,四個現代化期間,中國政府推行男女平等及人口控製政策之時(包括家庭計劃及每家一子或女),曾成功地改革許多舊式婚姻及傳統家庭的頹風敗俗(即柏楊稱之“醬缸文化 ”),在新時代中卻有另類新問題︰如離婚率劇增、棄殺女嬰、“小皇帝現象”……等。1
聖經真理的亮光,不但能照亮人類文化黑暗的面相,基督信仰且有移風易俗的宏效,且應透過蒙恩得救者的生命,及重生改變信眾的生活,具體落實地在婚姻關系中實行,並在家庭生活中展現,這亦是華人信徒該在婚姻與家庭中,努力達成的目標之一︰基督化家庭。
要明白什么是“基督化家庭”,首先簡介“基督”一詞的字源及原意。“基督”是音譯自希臘文"Crijsto""而非漢字,故一般漢語字典及辭典中找不到。(不似盛行之音譯外語詞如“烏托邦”、“幽默”、“冰淇淋”……等)。而新約希臘文“ 基督 ”一詞又源於舊約希伯來文"hyvm",音譯成希臘文的"Messia""及中文音譯的“彌賽亞”(參約一41,四25),意即“被膏立者”。按舊約聖經所載,君王、祭司、先知均為被油所膏,受按被立的職事。新約時代的信徒,敬拜尊崇耶穌為神所膏立,為主作王的那位“萬有的主”(徒十36),使徒彼得見証說︰“你們釘在十字架上的這位耶穌,神已經立神為主為基督了。”(徒二36)門徒傳講“耶穌是基督”(徒五42)。他們冒生命危險,以行動及神跡“証明耶穌是基督”(徒二,八,九)。初期教會旁觀及反對的人謔稱信徒為"Christian"(“小基督”或“基督人”),情形類似信徒在中世紀時期被謔稱"Protestant"(原意為“示威者”、“抗權人”,中譯作“新教徒”)一般。
總而言之,所謂“基督化家庭”,就是家中成員都存“敬畏基督”的心,因而“彼此順服 ”(弗五21),具有馬利亞“ ……我心尊主為大…… ”的心態(路一46),共同遵守“ 基督是我家之主 ”的守則。(詳參本書第一課“誰來當家”,及第七課“基督化家庭”的解經及討論)
“基督化家庭”中各成員,接受耶穌作個人救主(Savior)而重生得救。家人間的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兒女、姻親等)及家庭生活,事事讓耶穌基督為“主”(LORD),處處讓基督居首位,時時讓基督掌王權。(這當然與傳統為夫作父的專權及近代“小皇帝”的霸權,截然不同)正如戴德生所說︰"If Christ is not THE LORD OF ALL; He is not THE LORD AT ALL"(意即若基督不“主宰一切”;神就不算“主”)。
基督化家庭與非基督化家庭,在意識形態及具體生活上的比較,下面以圖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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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間︰向前看,意識應該前進 ──現代化︰向錢看,放洋下海, | ──個人信耶穌基督作救主,重生得救而生命改變 ──家中成員存“ 敬畏基督”的心,因而“彼此順服” ──家庭生活︰ |
上圖中的“十字架”圖象,意義深遠。耶穌虛己卑微降生成人,且順服神旨釘十架舍生命,卻從死裡複活,用大能証明神是“基督”(林前十五)。因著“十字架 ”的基督,信徒個人經歷“新創造 ”(“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的創造。看哪舊的已經過去,新的已經來到”,林后五17)。因著“十字架 ”的基督,“神與人”及“人與人”相和(弗二),家人與家人相親(弗五)。語雲︰“十字架改變萬事,諸事更新”("The CROSS makes all things different; makes all the difference")。故此“基督化家庭”是因耶穌基督的舍己釘十架,複活作榮耀“主”(LORD OF ALL,弗一18-23;腓二6-11;西二8-15),因基督的十字架,個人生命、家屬關系、家庭生活,都改變、更新、豐盛。
下面更具體地列出“ 基督化家庭”的特征及基本守則︰
基督化家庭
──家人相信耶穌,接受神為救主,重生得救,生命本質上改變;
──家庭關系,因為大家存“敬畏基督”的心,因而態度上“彼此順服”;
──家庭生活,凡事讓主居首位、掌王權,互愛相助,團結同心;
. 家規以基督的教訓為準(西二6-7)
. 家教以聖經的真理為則(西三)
. 家風以發揚“ 因認識基督而有的馨香之氣”為尚(林后二14)
. 家業以基督的一切豐盛為貴(弗一18;三16-21;西二9-10;加三29)
. 家慶為築壇禱告,家庭崇拜(伯一5)
. 家和靠基督而同心合一(加三26-28)
. 家聲藉善行美德榮耀主名(彼前四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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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少無宗教背景及信仰的華人,家庭為他們的“終極意義”、“家庭宗教”︰生為求家計,存為顧家人,活為揚家聲,勤為增家產、婚嫁為擴家勢,生養為顯家譜,慎為保家風,甚至死后殯葬亦求揚家威,且相信死后亦因風水之道及拜祭之禮而能眷佑家人,恩寵家祚。
一、 聖經中認為男女的角色和地位是不是真的平等?“丈夫是妻子的頭”是什么意思?如果丈夫是家中的“頭”,是不是家裡所有的大小事,都由丈夫來作決定?
男女是真的平等,卻不似世人所說那種“平等”,而是如聖父、聖子、聖靈那樣同尊同榮同工。夫妻之間應如聖父聖子一般有愛和順服,就如聖子因愛父,而順從聖父旨意,甚至受差,被釘舍己。
“丈夫是妻子的頭”這句話引自聖經以弗所書五章廿二至卅三節。這段經文常被誤用作“中國沙文主義”(大男人主義)的根據。這不是聖經的原意,查弗五21是下面整段經文(論夫妻關系五22-23,論父母兒女關系六1-4,論主仆關系六5-9)的大前提︰信徒家中各人“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經文中所述“基督”與教會的關系(七次重提)雖說“如同”卻非“等同”。因此華人信徒作丈夫的若非“等同”基督向教會所作的(如“……舍己……洗淨……等”),就不可強求妻子作出“等同”教會的順服基督;卻應謹記履行“基督是我家之主”的真理,所有家人(父母、兒女、夫妻、主仆等)“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弗五21)。正因此故,論主仆關系時(六5-9),亦有“……好像……要像……好像”(六5,6,7共三次)的描繪。
由此可知“頭”是責任權柄的記號,但非傳統中國帝王式的專製蠻橫,而是夫妻相愛,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丈夫並非如基督的無罪、純愛、全知,當然談不上管製妻子,擅自決定大小事。夫妻二人須相愛、相通,“一同承受生命之恩”(彼前三7);故應大小事相互商量,合力同心,齊作決定,共享神恩。
二、如果家裡有父母同住,長輩在家事上的決定權,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
同住長輩應作參議的角色。讓成長自主的兒女在家事上作決定。因為已婚的子女是按聖經真理結婚的︰“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這兒所說的“離開”不是地理上而是心理及情緒上。故此舊有中國傳統中不合聖經真理的風俗習慣,包括重男輕女、“天下無不是之父母”……等,應就聖經教導的真理而作更正及轉化。
三、我們在作某些決定時,常不知不覺以孩子的意愿、喜好為優先,這樣對嗎?
這是不對的,尤其是兒女年幼無知時,絕不能縱容小孩。舊約箴言書的教導在這方面最明顯易見。近年來一家一子女的製度釀成“小皇帝”局面的趨勢普遍,更不可大意。
基督的“佳音”/“福音”(gospel, good news),帶來人類盼望,唯有家人信主,經歷福音改變,家人同舉基督作一家之主, 以聖經真理為家規家法, 以聖經為家書,以聖經記載的典范人物為家傳,本著神賜愛心為家道,以家庭崇拜作家慶;家人“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弗五21),從家室尊輩身體力行做起;夫妻相愛“……如同……正如……正像……”基督與教會的關系(弗五22-33七次重提);言教加上身教,“照著聖經的教訓和警戒養育兒女”(弗六1-4),使兒女“在主裡聽從父母”,“凡事聽從父母”,“學習行孝,報答親恩”(弗六1-4;西三20;提前五4),這才是基督徒家庭應有的典范。
■ 作業(討論題目)︰
一、我和先生的個性不同,他比較莽撞、草率,有時決定作得太匆促,考慮欠周詳;我若持反對意見,是不是就不“順服”?
二、在國內有許多家庭,妻子信主,丈夫未信,也不反對,任由妻子在家裡聚會與接待;如此常聽姊妹稱贊他的愛人很“順服”,這樣是否妥當?
三、俗話說,一個廚房裡容不下兩個女人;婆媳相處時,主權該如何調配?
一、 過去在國內時,男女各頂半邊天,到了海外(或國內下崗后),成為家庭婦女;究竟家庭婦女的價值何在?如何作心理調適?
家庭婦女的角色非常重要,尤其是兒女年幼而家中並無親人協助照顧小孩時,把小孩自幼交與“托兒所”員工照管,並非最理想。“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被交與父母托管十多年,以后成長離家、升學就業、自成一家。故此,在末世頹風中養育教導兒女,並非易事。母親若能免去工作壓力,避開事業與家庭間的張力,暫時及短期離職而在家專心相夫教子,這角色重要,身價極高。
當然由夫妻二人雙薪經濟的條件下,減作單薪,在丈夫收入低或城市生活指數極高(尤其是房價奇昂)的情況下,母親離職在家中照管兒女,說來容易行時難。生活方式便要相應地調整,必須節約及簡朴。不能開源便要節流。
二、 夫妻在日用開銷上如何尋得一致?工資多的一方是不是有較大的決定權?銀行帳戶該如何處理?
夫妻二人若均為信徒,應共尊耶穌基督為一家之主,同心遵從聖經真理,同意采用相同的人生目標及價值觀,與時下貪財享樂,物質主義……等大不相同。夫妻可按情況洽商擬出經濟預算(例如按百分比率草擬)。下列例子可供參考︰
奉獻10%
衣2%
食10%
住30%
行10%
稅款10%
醫療8%
儲蓄10%
其他10%
─────────
合共100%
夫妻婚后不再是二人,而是靈肉、意愿、財富……等“成為一體”。不管誰的工資較多,仍應相商共議,同工合作。不要像不信的世人作風──"whoever pays has the say"(誰付帳,誰作主);卻應相愛互勉,和洽共處。銀行帳戶因此亦應聯名合戶,在報稅及遺產處理方面可減免麻煩。“你的財寶在哪裡,你的心也在哪裡”的真理,亦可應用於夫婦合作理財方面。
三、事業與家庭孰重?怎樣平衡?
事業與家庭間,在價值優先次序及時間處理多方面,常有沖突及相競情況出現。按聖經教導,家庭比事業更重要,經文如︰“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提前五8)便是例子。這包括傳道人及事奉方面,經文如︰“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作執事的也是如此……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提前三5,12)
至於具體地處理家庭與事業,在時間精神方面的處理辦法,不是一兩句話便可交代清楚的。基本原則是關乎“智慧”的問題,這跟“知識”大異。“知識”是對事物的“認識知曉”,屬資料搜集的層面;“智慧”是在何時、何處、何人、何法等多方面的“取決判斷”,屬具體實行的層面。故此“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誠心尋求神的指導,遵從聖經真理的教導、順服聖靈的引導,在禱告、謙卑、立志、節製……等原則上努力學習,必能從“原則”的基本層面,落實到“細則”的具體實際中。這不是理論空談,是歷代信徒領袖、名人傳記中屢試不爽的途徑。
四、基督徒金錢奉獻的原則是什么?
基督徒曉得︰生命氣息、百般恩惠、金銀財富、健康體力均由神所賜,全賴神恩。奉獻是感恩圖報的具體行動,包括時間、體力、金錢……等多方面。金錢上“十分之一”的奉獻是舊約聖經的教導明訓(如申十二、十四、廿六,民十八等),亦有舊約人物的先例(如亞伯拉罕,創十四17-20,來七4;雅各,創廿八16-22等)。新約時的法利賽人仍按例而行,只可惜他們是條文上的例行公事而致假冒為善,雖受耶穌責難糾正,卻未廢去︰“你們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芸香並各樣菜蔬獻上十分之一,那公義和愛神的事反倒不行了;這原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路十一42;太廿三23)
基督徒金錢奉獻的原則是︰蒙福的途徑(瑪三),是愛心及感恩的表現,且應甘心樂意行(林后八、九),必得神喜悅。
■ 作業(討論題目)︰
一、 我們在處理金錢補貼雙方的親友時,常會有爭執,請問這方面有沒有什么原則可循?
二、 我過去是個成功的職業婦女,如今為了孩子不得不待在家中,心裡很悶,請問有什么實際方法,可幫助我的成長?如果再出去工作、上學,是不是又會失了為人妻,為人母的本分?
三、 在國外求學、工作,壓力很重,不得不日夜努力,難免會疏忽家庭,引起配偶的抱怨,請問如何解決?
四、夫妻當中該不該有私房錢?
五、 金錢奉獻是不是一定要給教會,如果看到有人有經濟困難(不一定是基督徒),幫助他們是不是也可算作對神的金錢奉獻?
一、夫妻之間的溝通,應注意哪些原則?
夫妻之間的溝通非常重要,是繼續培養感情、攜手合作持家教子……等成功的要素,絕不能疏懶,更不可忽略。至於應注意的原則,下面選用數處經文,並簡略地提出三點︰
首先,夫婦二人要緊記創造萬物時,“神看著是好的”(創世記一章共提七次)。之后,卻認為亞當“這人獨居不好”(創二18),故為他造出夏娃相愛共處。亞當首次見到夏娃時欣悅贊嘆地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此外,聖經也教導夫婦二人是應“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彼前三7),又應同心同行“二人若不同心,豈能同行呢?”(摩三3)
再者,夫婦的關系神聖美好,正如基督與教會一般(弗五22-33),是愛的聯系及具體經驗,彼此應當“用愛心說誠實話”(弗四14,15)。說實話,卻缺愛心,會傷害聽者;具愛心,卻不說實話,是欺騙。故此,夫妻之間的溝通要有“愛”有“誠”。
夫妻朝夕共處,難免會有誤會、磨擦、沖突、生氣等,但聖經教導“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污穢的言語一句不可出口,只要隨事說造就人的好話,叫聽見的人得益處……一切苦毒、惱恨、忿怒、嚷鬧、毀謗,並一切的惡毒,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弗四26-31)
上引經文提出溝通時的正反兩面,消極地要避免犯罪,除去苦毒、忿怒等,積極地說造就人的話,互相建立,彼此幫助,互勉相勸。生氣難免,甚至是必要的(如摩西發“義怒”出卅二19),但要注意,不容生氣變成犯罪(包括恨人=殺人,太五21-23),也不要讓怒氣長存不消,應挽回及和好(加六1),彼此造就。
二、如何說不,又不傷和氣?
夫妻二人因家庭背景、性格取向、意愿判斷等因素,彼此相處難免有時要說︰“不”。有時更是非說“不”不可,因為對方因著誤會、誤解、犯錯……等事情,這方不能又不應苟同,故此要說︰“不”。
說“不”時要不傷和氣,便要夫妻二人感情有基礎及溝通具技巧了。若感情不濃而了解又不深,說“不”時就要格外小心了。下列數點可供參考︰
若事故並非黑白分明,時間又不急迫的話,可邀請對方一起禱告,坦誠詳談,拖慢到彼此有默契及共識才說“不”。
說“不”亦應看情況,等時機,態度好。又可在說“不”前,肯定對方有他/她自己的主見及坦誠相告等優點,使氣氛緩和、情緒穩定,才慢慢地細說因由。
說“不”前,先求了解對方,肯定對方某項優點,或表示體諒對方感受及因由。而在說“不”之時,應態度誠摯、語調柔和,心平氣靜。在說“不”之后,要耐心聆聽對方意見,靜觀對方體語及態度方面的反應,然后按情處理。且事情前后及進程中,要不斷禱告,求神賜下智慧,使表達清楚,使說“不”的時機合宜,免傷和氣,不致破壞感情、傷害對方或絆倒他人。
三、媽媽和妻子的意見相反,丈夫該如何處理婆媳之間的沖突?
這種僵局及難題,是中外人士均常遇到,卻又不易處理的。如若雙方均未信主,沒有聖經亮光指導、聖靈內心的指引與神的愛作為聯系,就難上加難了。
但若雙方均屬真心信主,誠心追求,熱心事奉,且全家均“ 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弗五21),那就好辦多了。理想的信徒家庭是“以基督作一家之主”的,當然可按真理處理,同心禱告讓神的旨意成就。
沖突因由若與真理無關,而只是背景、性格、意見、誤會等緣故,那就當更小心處理;否則會誤會加深、感情破裂、關系更壞,甚為可惜,並且容易絆倒未信者。
“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太五9)說來容易行時難。遇到婆媳之間沖突時,作丈夫的應該誠心禱告,求神將愛心及智慧賜下(羅五5“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雅一5“人若缺少智慧的應當求……”)。神能改變人心,管理場面……來成就神的旨意。當婆媳爭吵沖突時,為夫作子的應盡量緩和氣氛,婉言相勸,以免局勢惡化,使雙方冷靜下來,彼此誠摯交談,努力溝通,而非舌槍唇戰,兩敗俱傷。
有時從旁善言,提醒二人所作的會影響小孩或在場者,或讓魔鬼留地步而於屬靈戰爭中呈敗績羞辱神。如能靈巧地把一方帶離現場,使彼此有冷靜省思的機會當然好。能勸阻相攻的劣勢,又促進二人的相互了解、彼此退讓或和解就更佳。
但許多時候,“好人難做”。在二者交鋒時使自己貽害受傷,可能性亦高,必須格外小心,謙卑求主賜合宜的話,采智慧的步驟。若可善言誠意相勸而和好如初,就更理想了。
■ 作業(討論題目)︰
一、 我生性膽怯,有什么不滿或看法,很少立刻表達,也不敢當面講出來,但心裡忍了一段時間,終於忍無可忍時,就會很激烈地爆發出來,搞得不可收拾。怎么辦?
二、 我丈夫是個好人,工作認真,準時回家,但平常不講話,對飲食、金錢、外貌,乃至孩子教養等,均無意見,我根本不知道他心裡想什么,要什么。對這種人,該怎么辦?
三、 他總是一意孤行,事后卻大家倒楣,我要替他收攤子,為什么他事先總不聽我的勸告呢?
四、 辦公室裡的西方同事在有孩子之后,仍然講究夫妻間的單獨交流,譬如︰兩人看場電影,吃頓晚餐,散個步,談談心之類的,你覺得我們也照樣模仿好嗎?
一、 基督徒可以離婚嗎?除了外遇,如果對方有很嚴重的不良習慣,如︰嗜賭、暴力、虐待……等,是不是可以離婚?
婚姻是神所設立(創二),是神聖、莊重的(來十三4)。婚約是終身的,“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可十9)
休妻另娶“是犯奸淫了。”(可十11-12)耶穌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婚約的有效期是終身的,只有死亡(林前七39)及淫亂(太十九9)兩項,始能解約。但即使是因淫亂的緣故,我們仍視離婚為最后一步。(讀者請參閱本課第四題)
至於其他因素(包括個性不合,相處不好,或嗜賭、醉酒、暴力、虐待……等不良習慣),雖屬合法的離婚理由,但卻不是聖經教導及準許離婚的原因。遇到上述的問題,若夫妻二人無法協商處理,應設法找牧師傳道或專業輔導員協助。
二、在婚姻中,是不是血濃於水(如︰娘只有一個,老婆可以再找)?
前曾於第三課“溝通”的第一題(參23,24頁)中解說基督徒的婚姻觀,不但創世記第二章說明人的成長及“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18-24)新約聖經在耶穌的談話(如太十九;可十),及使徒保羅書信中(羅七;弗五;林前七,十一)也有記載。使徒彼得(彼前三)一再引申及說明婚姻的重要性,離開父母(leaving)及與妻子連合(cleaving),說明了二者的相連相關性︰夫妻不再是二人,而是靈魂、肉體、社交、情緒等成一個新單元。雖因篇幅所限,未能將上列經文詳細解說,讀者請翻閱一遍,便更明白清楚了。
至於“血濃於水”一詞,源自中國傳統及儒家“孝悌”之說。神為亞當(用他的肋骨)創造夏娃,然后帶她到亞當跟前,亞當驚嘆地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二23)當然與華人“血濃於水”的觀念,不可同日而語。
況且華人傳統是父系社會,又重男輕女,認為“女子無才便是德”及女人應守“三從四德”(“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言德、貌德、工德、貞德”)。更有“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即兄弟為同胞,血濃於水;妻子老弱殘舊,隨時棄掉……)等不合聖經真理的意識及陋習,非除不可。
至於“娘只有一個,老婆可以再找”的說法,亦為父系社會、男性軸心及重男輕女(如︰三妻四妾、妻子如衣服等習尚)的典型意識。再加上崇高“孝悌”的觀念(如“天下無不是之父母”等語)而引致的。
華人受了歐美動輒離婚、家庭破裂的頹風敗俗影響,包括信徒在內,每當夫妻不和,婚姻低潮時,更易於婆媳問題出現時,找個借口離異。以孝順母親為理由,喊著“娘只有一個,老婆可以再找”的口號,見異思遷,別戀,離婚。這是真心信主、奉行聖經真理的基督徒,所不該有的放縱私欲行為。
三、婚后發現,兩人的個性極度不合,甚至無法相容,如何處理?
若夫妻二人均信主,事情較好辦。雖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但信主的人在主裡“重生”,有聖靈內住,有真道光照,有教會肢體相助,隨從聖靈引導結果子(包括仁愛……和平……恩慈……節製),除去情欲的罪(包括奸淫、污穢、邪蕩……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嫉妒……等,參考加拉太書五章)。
若能彼此相愛、相讓、相顧、相助(林前十一章,弗四章,西三章,彼前三章……等),信主的妻子應用行動見証,感化未信主的丈夫,領他歸主(彼前一至六章)。
這些是原則性的了解及指導,至於具體實行時的困難,或許找屬靈長者、教牧長執或專業輔導員協助。
若是某方仍未信主,不能以此作借口而求去離婚。這一點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也有教導(七10-14)。已信的在這方面的責任及努力非常重要,所以保羅對已信的妻子及丈夫說︰“你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七16-17)已信的要有信心又忍耐,有美好的見証,以至丈夫/妻子后來亦信主,經歷重生的改變,婚姻生活便得改善,同受主恩,同耀主名。參閱使徒彼得所言︰“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因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三1-6)
四、 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應該裝作不知道,盡力將對方挽回,還是該和配偶談判?
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自己先在神面前檢討省察,看是否在婚姻中,夫婦關系上有失責、犯罪之處,並為此悔改認罪,求神赦免。然后為破裂的婚姻懇切禱告,(“義人祈禱所發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雅五16)。求主賜下智慧、愛心及忍耐,在合宜的時機,用合宜的話語,誠懇的態度,與對方談及此事,好把他挽回過來──“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加六1)
若是問題嚴重,夫婦二人不能處理及解決,便應找屬靈長者、傳道長老、牧師或專業輔導員協助。不應佯作不知,也不應四處宣揚,乞求可憐,藉用群眾壓力,迫使對方回歸改錯。總要以德服人,以善勝惡,以愛挽回,以恩寬恕,以誠感化。
五、離婚后如何重建?可否再婚?
結婚后夫妻二人相依互助,生活習慣與單身時大異,且日久已成習慣,一旦喪偶或失婚,不易適應,需要時間及努力。在心理上、時間及金錢的應用,生活方式,經濟自立,辦事自主……等,作大幅度的調整。若有兒女親友同住,當然較易減輕喪偶或失婚所帶來的傷痛,及解決獨居孤寂的苦困。不然,建議要出外工作(受薪或義務不拘),多關懷扶助他人,因為這比獨留家中,自憐自嘆要好,因為“施比受更為有福”,“助人為快樂之本”。
正如前面兩課中說明了,婚姻是終身的大事,所訂的婚約是終生不渝的,除非是死亡或淫亂的緣故,已婚者不能淫蕩自縱,動輒離婚再娶或再嫁。喪偶守寡的人可以再婚(林前七39︰“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至於再婚的問題,那看是何故離婚及再婚者是誰。耶穌在回答法利賽人問及休妻摩西條例時說︰“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十9-12)“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6-9)
從此可知,配偶犯奸淫破壞廢除婚約了,無辜的一方是可以自由再婚的。但若自己犯奸淫構成離婚的情景,然后離婚再與他人結婚,這是一而再的犯奸淫了,所以不應再婚。這是聖經的教導,與法律無關。正如墮胎及同性戀在某些國家是合法化的,卻不合聖經教導,信徒切要小心。
■ 作業(討論題目)︰
一、 我的先生要求先跟我“假離婚”,然后與一位有永久居留權身分的女士“假結婚”,如此對大家都有好處,我該配合嗎?
二、 我的先生結束了與第三者的關系,返回家庭,表面上大家高興,贊美主,但我內心深處仍有怨恨,以及對他的不信任,怎么辦?破鏡真的能夠重圓嗎?已發生的事,我能當它未曾發生過嗎?
三、 我的太太結婚后,不見長進,使我覺得我們兩人各方面的差距都愈來愈大,該如何是好?
四、 我們夫婦倆長期分隔兩地,心靈距離愈來愈大。偶爾相聚,猶如陌生人,甚至無話可談,怎么辦?
一、夫妻倆對孩子的教養看法不一致時,怎么辦?該聽誰的?
當夫妻倆對孩子的教養看法不一樣時,若是某方的看法與聖經教導的真理直接沖突,當然以聖經教導為準。否則二人應彼此坦誠溝通,獲取共識,然后合力同心地執行,好盡父母天職。
兒女最明白父母之間意見、立場、態度方面的歧異。若年幼時,因父母不同的教法而感覺混亂、迷茫、不知所措……等。在成長中,將一方面會迷失方向、不知所從,一方面則會缺乏安全感及認同感,可以遺害終生。稍長后,便會設計搬弄是非,離間父母,興波助瀾地求取私人利益。日久成習慣,變得奸詐卑鄙。
聖經中如雅各及利百加,夫婦二人教兒女方法不妥及偏愛,至終釀成兄弟不和並終身受害,為父母者應引以為誡。
二、孩子生下來后,因種種原因,將孩子送回老家,請父母撫養,是否合適?
這種方法並不合適,生而不養,有失父母天職,並負兒女親情。當然在百計難施、迫於無奈時,是權宜之計,短暫之施。但是要能免則免,不能則愈短愈好。貪一時之便,會貽害終生,譬如小孩在父母遠方撫養時發生意外,又或病弱受傷,殘障喪生,則將會令夫妻倆人在事后終身引咎,其痛苦難當,無法解決。
三、該不該給孩子零用錢?何時開始?給多少?金錢奉獻是不是也該教導?
給孩子零用錢,是西方社會的傳統及家庭的習尚,其用意是讓兒女自幼學習理財、自律等良好習慣,這不見得與聖經中的教導沖突,也沒有不妥之處。
至於何時開始,給多少等細節問題,則應由父母二人商議共識。但不宜太早開始有零用錢,因為孩子小,在金錢方面仍嫌懵懂。約於要進中學左右可適切執行。但仍須小心,否則造成貪財、吝嗇的陋習,反而弄巧成拙。金錢奉獻的學習,是重要的一課,切勿等到就業時才教導,那時學來不易。
四、 我們從小教導兒女要去指正別人的缺點,如此教育孩子,是不是會流於聖經所說的論斷?
兒女從小便由父母教“分辨”別人的缺點是必要而非首要的。必要是因為“借鏡”且“免蹈覆轍”。首要的是教導兒女“欣賞”別人的長處。正面的教導及積極的學習,總比反面及消極的好多了。
“辨別”別人的缺點,是明事理、別是非的學習,並不是聖經上的論斷。自己不顧身分地位,不理他人感受,不見自己的錯敗、不辨時機的適切,把自己放在神的本位上去“指正”別人的缺點,便是論斷;是法利賽人的陋習,受耶穌的斥責、使徒的禁止(太七1-5;路六37;羅二1,十四3;林前四5;雅四11等)。
五、一胎化政策下出生的孩子,該如何教養他們處理矛盾?
一胎化政策下出生的孩子,最常見的是唯我獨尊的心態,自私自利的動機,與獨斷獨行的習慣,人稱“小皇帝”的作風,是以自我為中心的性格;為父母的要分外小心,格外留神的管教,否則害己害人,禍及社會。
人生不如意乃十常八九,人間矛盾無可避免;除了耐心、誠摯、謹慎地“言教”,父母更應以身作則地“身教”;因為“言教者訟,身教者從”。同時應按聖經真理教導他們,讓他們自幼“在主裡聽從父母”,奉行真理(弗六;西三;提前四)。
■ 作業(討論題目)︰
一、 我的孩子上學后,才從(外)祖父母那兒接回來,生活習慣與感情上都和我們不甚融洽,應如何調整?
二、 弟兄因為主受逼迫坐監,而姊妹繼續為主擺上,奔波於禾場之上,孩子交父母看管,卻成績一落千丈,怎么辦?
三、家中有老人幫忙照顧孩子,但是卻有許多觀念與我們不合,該怎么處理?
四、 我們家一旦孩子出了較大的問題,如︰功課退步,品行不良,外出回來之后發現孩子高燒不退等,夫妻倆就忍不住要互相埋怨,甚至爭吵,怎么辦?
一、聖經如何看性?
婚姻是神所設立的,是神聖的。性關系是夫婦在婚姻中作伴、互慰、傳宗接代的一部分(創二18-25),夫妻婚后的性關系是正當、莊嚴、甜蜜與可貴的(箴五15-19;雅二6,八3;太十九3-6;可十6-9;來十三4等)。既然婚約將二人連結為一體,婚后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性需要,而應互慰滿足,並避免淫亂。參閱下列經文︰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有自己的丈夫。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愿,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林前七1-7)
婚前及婚外的性關系均屬污穢、不潔、不該的罪(撒下十三12-15;箴五1-19;林前六13-20;弗五1-11)。男女婚嫁結成夫妻是神的安排計劃(創一27-28,二24-25;林前七2-5;弗五22-25;帖前四1-8;提前三2,12)。已婚、單身的男女在性關系方面都要小心謹慎,應保持純真聖潔。(羅十三14;林前六13;加五16;西三17;提前四12;提后二22;雅一15;約壹二16)
性欲是極強的本能,處理不善會引起各種與性有關的罪︰淫亂、污穢、邪情,嫉妒、苦毒、貪婪,放縱肉體情欲……(出二十14;太五32,十五19;可七21;羅六12;林前六9;加五19;弗五3;西三5等)。若在性方面犯了罪,應該認罪、痛悔、求赦(詩51)。主耶穌對那行淫時被拿的婦人恩慈寬容地說︰“ 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八1-11)
二、看色情電影,是不是一種增進夫妻情趣的良方?
男女均有性方面的需要,但在生理、心理……等多方面大異。男的易受視覺刺激,眼見女性胴體、明星照片、畫冊、色情電影,便易刺激性欲,馬上索求性滿足。有人因此而藉色情媒體來增進性亢奮,這也就是為什么色情刊物、電影、電腦網絡的消費者絕大部分是男子的原因,每年美國本土便有數億元黃色媒介的盈利。
女子的性反應卻大不相同,她不易單因視覺刺激而引起性興奮或被刺激性欲。她必須信任及欣悅對方,在安全及浪漫式氣氛中,言詞交談,並感到關懷體貼的柔情時,慢慢地被丈夫的溫馨愛護所引導,始能挑起性趣,再由丈夫親熱擁抱,在放松的氣氛中,逐步愛撫性感帶,始能漸漸引起興奮而進入高潮。且每月有因經期而來的周期性高低。作丈夫的絕不應忽略妻子在性方面之反應的不同、高低、快慢與需要等,而自私只顧一己之需求,勉強對方來滿足自己。
就上述所列男女有別的性愛方式及特色,便可明白為什么會有丈夫以要求太太陪他看色情電影,來增進閨房性趣,常常因影象動作情節的刺激,丈夫便性欲大增,而要求太太即時順依己意,滿足己欲。卻沒有想到,妻子對色情電影興趣不大,陪看時心裡煩悶,又不好發言抗議,在性興奮還談不上時,就被丈夫痴纏索取;丈夫一下子滿足了,便倒頭就睡,毫無浪漫可言,更甚者是令妻子覺得有性無愛,有欲無情。如此,日久成習,便會厭煩性愛,逃避性交,只覺成了丈夫滿足性欲的工具,如此無情無愛的夫妻關系,破壞力極大,后果嚴重。這類個案,在臨床之輔導經驗中極常見。
在中國文化背景及傳統中,視性事為夫妻閨房私隱,對性愛感受是絕口不提,甚至夫妻二人之間亦難以啟齒(特別是女方)。因此,只行“周公之禮”、“盡夫妻之儀”。至於魚水之歡,交翅之樂,只是小說劇集中事,意淫之樂罷了。事實上,在已婚的夫婦間實不該如此,反而應坦誠溝通,彼此了解,互相滿足,這點稍后再談。
回到看色情電影是否增進夫妻閨房樂趣的問題上。首先說明女性憑視覺(如赤裸胴體,性愛影象)而引發亢奮,受刺激的比例很少。因此,脫衣舞男及色情媒介的女消費者,也相對較少。為妻的眼見丈夫因著美女而動情,心裡羨妒之意易起,煩厭之感驟生。妻子看色情電影而求性刺激、性興奮的人為數不多,卻常有“陪著”討好丈夫的感覺。對她而言,看色情電影對造愛的幫助不大。
反過來說,男子喜好黃色書報影畫的極多,婚后仍會如此。尤其是妻子月經及懷孕期,遠行外出時,便會求取視線快感,視覺滿足,養成習慣,而不易戒除。色情、意淫、縱欲按聖經教導,皆歸屬罪過惡行。
在登山寶訓中,耶穌明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奸淫了。”(太五27-28)耶穌把奸淫的“行動”,律法禁止的外在行房,提升到奸淫的“意念”,即視內心來定罪。換句話說,“意淫”與“奸淫”無別。看色情電影便是陷於“意淫”罪中。同時亦犯了十誡中最后一條“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二十17;申五21)色情電影中的女子,必定是他人的女兒(屬於“並他一切所有的”范圍內);若已婚,便是他人的妻子或母親。
色情畫報電影的嗜好,是會“上癮”的,並愈看愈受吸引,因之要求的色情成分及程度會越來越深,同時也易拿電影中少女美好的身段,與生兒育女后的妻子(稍后更成人老珠黃的“老妻”)比較,而較易對妻子的體態相貌失望生厭,甚至擁抱對方時仍會幻想片中女郎,妨礙對妻子的欣悅喜愛,犯了下列經文的禁戒︰
“……要喜悅你幼年所娶的妻……愿她的胸懷使你時時知足……”(箴五18-23)
“……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証,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瑪二14-15)
夫妻閨房之樂,性愛之歡,不宜借用色情電影的刺激。夫妻二人應坦誠溝通,眷戀愛護,然后在性愛中相互滿足。
三、 另一半總是不管我是否疲倦、有興趣,就強迫我要滿足他,使我很不高興,怎么辦?
男子性欲需求比女子較高而性交需要也較頻。特別是易受外界感官刺激的影響。廣告宣傳,大眾媒介常利用男性易受刺激的弱點,用性來作推銷(sex sells)。
相對來說,女子的性需要除了經期及產期影響外,性欲一般較弱,性交索求低。加上傳統習慣不宜表態索求,且需要環境、情調、氣氛、心態等多方面配合,才會感受性欲需要,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擁吻愛撫等前奏后,才漸起亢奮,進而性交造愛。因此相對於彼此需要,時間、節奏的不同,不免會生怨道︰“另一半總是不管我是否疲倦,有興趣,就強迫我要滿足他,使我很不高興。”這是專業輔導員常見的個案實況。
如此這般,又該怎么辦?夫妻若有良好感情基礎及溝通習慣,作妻子的便應坦誠把自己的感受道出來。作丈夫的亦應體驗男女性愛方式及進程差異,而細心體諒,耐心作好安排,讓妻子可以在家務、兒女皆不需憂心的情況下,放心輕快、感覺舒暢地享受丈夫“前奏”的工夫,然后共入佳境,齊享魚水之歡,“高潮”之樂。
但話又得說回來,作妻子的常有“性冷感”的毛病,使丈夫久待或失望,然后著急卻又無所適從。妻子“性冷感”的原因多種,有些是誤以為“性事”污穢,性欲罪咎或以為性愛是男子特權及享受,性交是妻子的責任;或因在生理上懵然無知,如過度緊張弄至陰肌鎖掣帶來痛楚,經期及生產后帶來肌肉變形……等情況;或不敢向丈夫示意欣悅的撫摸“何處”,“何法”等問題。這些基本的生理、心理、技巧等常識可經由許多正當的書刊(不是黃色物品)、講座、專題,得著助益。否則亦可找專業輔導員指導及協助溝通,得著諒解。
最可憐的是夫妻二人,不談性愛而達至共識默契,只作性交成例行公事,或以性事為條件、手段,或以為淫猥……等,都是破壞性的處理辦法,這是可憐又可惜的。
夫妻二人相愛相親,互慰滿足,心靈相通,肉體相合,性愛相戀,可增加婚姻的愉悅,培育感情。示愛造愛,身心靈滿足的融合,是神設立婚姻製度的美意,是基督與教會間美滿關系的具體經驗,是蒙福及美滿的。
■ 作業(討論題目)︰
一、 男女雙方如果都同意,發生性行為為什么不可?誰也沒占誰的便宜,總比結婚后發覺不合適,再離婚的好吧?
二、 我們是兩情相悅,又清楚神的旨意,為了彼此照應,節省開支,在辦理結婚手續之前,是不是可以先住在一起?
三、我太太一生氣,就不肯跟我同房,將性當作報複的武器,怎么辦?
一、什么是基督化家庭?
基督化家庭是一個家庭中,各成員均已信主重生,同奉基督耶穌作一家之主。同心遵從基督的教導/聖經的真理為家訓家規,生命有基督形象,生活有基督樣式,且愿同心領人歸信基督,受洗歸入主名,同心合意事奉主、榮耀神,這是基督化家庭的基本模式︰
關系 | 原則要項 | 以弗所書五21-六9 |
家主 | 同尊基督為主,因而彼此順服 | 五21“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 |
夫妻 | 丈夫舍己地愛妻子,保養顧惜,妻子順服敬重丈夫 | 五22-33“你們作妻子的……你們作丈夫的……(正如/如同×7次)……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 |
父母/兒女 | 父母養育、教導兒女。 | 六1-4“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裡聽從父母……你們作父親的……。” |
主仆 | 主人善待仆人,並不偏待,仆人從心裡遵行神的旨意,甘心事奉。 | 六5-9“你們作仆人的……你們作主人的……。” |
二、如何建立家庭崇拜?
若父母信主后兒女才出生,當於兒女年幼時,晚上睡覺前講聖經故事、禱告后才讓小孩安睡,這種良好習慣是日后家庭崇拜的前奏。夫妻二人於新婚后每天一起禱告讀經,這是家庭崇拜的基礎。兒女漸長,懂事又會讀兒童聖經(有插圖的簡單淺顯版本),便可開始家庭崇拜。以簡單活潑的短詩,讀經,禱告為最基本的內容。最好能定時舉行,如此容易記得,又可養成習慣。若不能每天一次,則每周一或兩次亦好。要讓小孩有參與的機會,且要避免沉悶及呆板。
三、事奉與家庭生活之間,如何平衡?
“事奉”是成熟信徒“愛主 ”自然的表現,事奉應出於愛主及感恩的動機,善用所得的恩賜,珍惜機會事奉主。但切勿誤以“事奉”與“愛主 ”等同,把二者混作一談,然后用這角度去了解路加福音十四章26節是十分危險的。該節經文出自耶穌教訓說︰“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
誤把“事奉”等同“愛主”,便會誤解經文,錯以為“愛主”的人不顧家而只管“事奉”。這是誤解經文的意義。聖經教導及要求“事奉”主的人有美好的家庭生活及見証(如提前三2,5,8,11,12︰“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作執事的也是如此……女執事也是如此……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
信徒也是顧家的人︰“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提前五8)
如何持家又事奉,照顧家人又服事弟兄姊妹及向外傳福音,這是“智慧”的問題,就是在何人、何時、何處、何方……等項上作適切的決定,“缺少智慧的應向主求”(雅一5-6)。順從聖靈引導(加五16-24),聽取屬靈長者的指導(提前一至四),及主內肢體的勸導(弗四)。
■ 作業(討論題目)︰
一、 我覺得每回我們吵架之后,再扮著笑臉到教會,是件很虛偽的事,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二、有的時候與太太兩人私下一起禱告時,覺得挺難為情的,如何是好?
三、 我有時覺得我的先生在禱告時會借題發揮,數落我的不是,神會聽這樣的禱告嗎?
四、 我們夫婦信主之后,周末時間便完全為教會生活所占滿了,雖然弟兄姊妹在一起也很開心、很豐富,多采多姿,但是,如果我們有時不參加教會活動而自己單獨出去,是否妥當?
五、 結婚第二天,我們夫婦便各自外出事奉,極力為主擺上;偶爾回家,又有許多弟兄姊妹來訪,我們必須做接待的工作。婚前,我尚可回父母家休息,現在結婚后,反倒像是沒有“家”,落得全無休息,身體也更差,怎么辦?
一、作婚姻協談有哪些基本原則?
婚姻協談屬教牧輔導及專業輔導(Pastoral counseling, 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的范圍,當然“同輩輔導” (peer counseling)中亦有婚姻協談的課題及訓練。
論到婚姻協談基本原則,下面簡略可分兩方面而言︰
基督徒婚姻協談員(輔導員)︰
──屬靈方面︰應清楚得救信主蒙恩,熟讀聖經,靈命成長及成熟,與神及教會信眾關系良好。
──個人操守︰應無性格的缺陷,心理正常,情緒穩定,男女關系清白,無婚姻危機或困境。
──專業訓練︰應具基本輔導訓練,特別是婚姻協談方面,同情體諒婚姻遇困受禍者,能承當他人難處及保護他人私隱權,能承擔輔導帶來的壓力,明白自己條件限製,在必要及適當時轉介其他同工。
基督徒協談進程︰
──協談準備︰輔導員(下簡稱甲),及受輔導者夫婦二人(下簡稱乙、丙),應有基本相互認識,彼此信任,協議謀求處理婚姻問題乃共謀解決辦法,協約輔導次數,面談形式(專業者機構守則及所需費用),約會時間、地點等細則。
──協談進程︰了解處境,表達心境,體會困擾,厘定初步目的。注意突發事件,意外發展,查究基本原因(往往是乙、丙二人面晤甲原意之外的深入問題)
甲應在初步了解后,按情況決定,是否三人同時協談,或由甲乙及甲丙分別面談,發揮客觀、安定、信賴等個別見面的優點,也使事情真相(或誤會、沖突、火拚)更明朗。
凡此種種情況都須由甲方按專業訓練、臨床經驗、屬靈領悟與恩賜,客觀分析之了解等多種因素鑒定,是絕不可能在此三言兩語交代清楚。
每次晤談前,各方先按個別家中所遇問題,能夠約見的機會,有關人仕等,懇切祈求,互相代禱。面談地點要善作選擇,保持安全、守密,要避免男女獨處所帶來的試探引誘或不必要的流言。每次時間不宜太長(不該超過兩小時)。
每次面晤要有清楚的目的、共識與具體目標,如︰是處理感情上、溝通上、社交上或親友聯系網連帶問題。對於指定乙或丙該學的事,應改進的細節要明確。如該認罪、賠償、道歉、求恕、態度改善,行為改變,關系改良,生活方式改進等,使之有具體行動及心態改變,能追求靈性與彼此和好。再加上有經節背誦,靈修經文,日記進度等指定作業,會非常有效。
──協談終結︰協談不能無限期的進行,按最初協議定出時限,檢討省察。甲方遇著能力或專業訓練以外的問題,按情轉介專業心理專家,社會工作人員,醫療藥品專家……等接辦處理。或稍停一段時期,使進程或事件明朗化,屆時再作決策,有進一步更深入的婚姻協談。其過程中,當事者靈程應有進步,婚姻關系改善,夫婦溝通模式改良,感情相對加深,互相幫助,彼此關懷,繼續改進。
二、婚姻協談的限度是什么?
婚姻協談的限度有數方面︰
時間︰每次面晤不宜太長,集中注意力限度各人不相同,但每次不宜超過兩小時。
期限︰不能無限期拖延下去,應有協議時日期限。
進程︰應具體實際地定下目標,既然世上沒有完美的婚姻、無疵的家庭,便應有明確的進度測量表,依章辦事,適可而止。
能力︰輔導的學問淵深,婚姻協談的問題繁雜,輔導員各有所長,故在訓練、經驗、能力等方面定有限製,須與其他輔導員及相關行業(如醫療、藥物、心理、社工等)配合互補,力求改善。
期望︰理想與實際、期望與現實,常有距離,不能亦不應幼稚無知地期望未來,塑造一個不能實現的美夢,庸人自擾,造成迷惘幻象。
三、什么時候該作婚姻協談的轉介?
現分三方面,提供考慮婚姻協談應作轉介的情況,選列數項,以供參考︰
輔導員
──若發覺個案情況或受輔導者的相貌、形態、語調、動作,促使輔導員失去客觀的條件及立場,應立即轉介。舉例來說,被輔導員相貌動作跟輔導員的亡妻或亡母極似,使輔導員觸景生情或怒氣大發。
──事情愈形複雜,牽涉范圍包括醫療病理,精神分裂,雙重人格,邪靈困擾等情形,是輔導員的訓練、經驗、能力,不能獨自處理或不宜續理的,即應轉介。
──向被輔導者,先是同情生憐愛,慢慢接觸多了,動情而生愛意,應即中斷及轉介。
被輔導者
──因突發事故、意外事件而對輔導員失去信心,無法信任,即應轉介。
──向輔導員作某形式的投射心理或轉移(projection transference)即應轉介。譬如誤將輔導員的關懷當作愛意,或將仇恨男人的心理及怨恨,宣泄在男輔導員身上。
──發覺輔導員與自己的親屬好友或同事原本認識,容易發生角色或利益沖突(role conflict or conflict of interest)便須轉介。
輔導進程
──進程中發覺輔導員與被輔導者有性格沖突(personality conflict)。
──在過程中到某階段,因為意見不一致、人生觀價值觀相反……等因素,造成停頓或混亂,無法進展,應作轉介。
──在某階段有頓悟(insight),突曉須采新方向,急需采用新方式……等是該輔導員不能或不肯嘗試的。不能達到共識或通力合作,便須轉介,不要拖延時間徒勞無功。
■ 作業(討論題目)︰
一、 若有人問“與男友交往很久,很穩定,他這人各方面都好,也很愛我,唯一不足的,就是他尚未接受主,如果說我因此而不與他結婚,是不是信心不夠(怎么知道神不會救他)?做人也不夠寬?”你將如何協談?
二、 有一對基督徒男女已論婚嫁,我如何開始婚前協談?時間和內容方面怎么設定?
三、 有一位姊妹與丈夫失和,並有激烈沖突,經常來找我協助,她在心理上、心靈上對我的依賴越來越大。在作婚姻協談時,身為協談者有沒有什么陷阱需要防備?
一、神配合夫妻(太十九6-9;可十9-12),是要他倆“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彼前三7),因為“這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二18)。
以弗所書五22-25所提的“順服”是“如同”、“好像”教會“順服基督一般”。既然基督對教會所作的,包括“為教會舍己”(25),“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26-27)等,是人間丈夫未能為妻子作的,故此無權要求妻子“順服丈夫”,“好像”教會“順服基督一般”。因此家中各人(包括丈夫、妻子、兒女)都“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21)。
況且丈夫不像耶穌基督的全知、全能、全權、全無罪行、全然聖潔。當然在個性、行為、判斷各方面,可能有疏忽、缺乏、大意、草率的可能,這就是神為亞當“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二18)的原因。這不是“權柄”、“順服”的問題,而是相愛互助的機會。
二、 教會中“陰盛陽衰”,信主的女性比男性比率較高,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在日本、韓國、越南等地,就作者所知所見,情況亦普遍。丈夫未信卻任由妻子在家裡聚會及接待,這跟“順服”全接不上一絲兒關系,這是作丈夫的雖未信主,仍然“大方”、“開放”地讓妻子在家裡聚會與接待,是一件好事。姊妹謔稱他的愛人很“順服”,非常不當。若讓未信的丈夫聽到了,容易觸怒他及引起誤會,這等胡言亂語不“造就人,叫人得益處”(弗四29)的話,及可能絆倒人(林前八9)的“戲笑的話”(弗五4),不宜多說。
三、(參閱第三課夫妻溝通第一題)
神設立婚姻製度,是“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18),這經文在新約時耶穌一再引用(如太十九3-12;可十1-12),申明原意。當兒子長大成人后成家立室,這成長的過程,包括“離開父母”(是心理、生理上,不是地理上),“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是身心靈融和、肉體同居等)。因此夫妻成立的新家庭是一個新單元,雖然與父母同住一起,但這新單元是夫妻二人的。此后,父母可作“顧問”式的提點,向新家庭的新夫妻提供意見,卻不應“管製”在新家庭中成人又成親的夫妻。要讓兒子成長自立,而非事事“督核”,要尊重媳婦,而非在新家庭中“越權管製”媳婦。
這種中國傳統大家庭婆媳爭權黑暗的一面,應讓聖經真理靈光照亮及更新。
一、 基督徒處理時間、兒女、健康、金錢的原則,是抱著管家的態度。“我們沒有帶什么到世上來,也不能帶什么去,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提前六7-8)。照顧家人是信徒責無旁貸的︰“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提前五8)
用金錢補貼雙方的親友,是照顧家人的具體表現,因為“你的財寶在哪裡,你的心也在哪裡。”(太六21)但要按自己的能力及家人的需要而定,一方面不可偏心待人(雅二4),又不可因此引起不和及沖突(徒六1),“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五13)
二、 父母養育及教導兒女的責任重大,尤其是現今風氣敗壞,世況愈下的情形,在他們成長的過程中,母親肯放下成功的職業,相夫教子犧牲持家,是一種高尚可敬的行動。作丈夫的要欣賞及體恤妻子,努力協助家務,參與撫養兒女的天職。不多年后孩子成長,升學就業,成家立室,機會稍縱即逝。
兒女年幼時最忙碌,及至開學后,每天兒女上課的數小時,作母親的可讀書、看報、充實自己。又可與鄰近家庭主婦,合辦婦女查經小組。或與友人交換看顧兒女,而可稍為休息,往外走走,改換環境,使心靈舒暢。此外,尚可作運動,練樂器,修讀輕省學科及學分,函授課程等。
近年科學發達,電訊發展快,許多事務及事情可在家中透過電腦及網絡處理,且有家中辦公(home office)部分時間(part time)工作的選擇,皆可作有限度的參與,免得日后東山複出時,已與時代大脫節,落后難追。當與丈夫坦誠商議,謀求良方上策,因事製宜地作妥善安排。
三、 父母一起工讀,是許多來自外國學生、學者的實況,是既求生又求存的過渡時期,其間不但夫妻二人須同心奮斗,通力合作。有時子女及同住家人亦須群策群力地配合行動。這種生活方法,只適宜於緊急時期采用,夫妻兩人應一同商議,定下目標及進程表(一年或至多兩年期限),如家中有成年親戚同住,或懂事的兒女,亦應明白各人職任角色,然后合力同心,達成目標。
家人信主則應同心禱告,求神賜下智慧及同心,按著聖經教導的家庭生活指南(弗五21至六9;西三18-25;彼前二18至三7等),把得救的生命藉集體行動,在家庭生活中實行出來,讓不信者欣悅美好的見証,因此受感信主而蒙恩。
四、 若夫妻二人均信主,生命改變,生活美好,便不該有私房錢。但若其中一位配偶是未信主的,兼又嗜賭成習,散財欠債或吸毒,與黑社會分子有染……等情形,有私房錢是無可厚非,甚至是必須采取的行動。
五、 舊約摩西律法指定奉獻歸會幕及祭司用,瑪拉基書記載耶和華吩咐︰“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瑪三10)這是指定為聖殿中及祭司所用。此外,尚另有捐獻作周濟窮人之用的。新約時耶穌並不推翻十分之一是奉獻歸神的,而說是︰“不可不行的”(太廿三23;路十一42)。
除了十分之一奉獻歸神外,舊約另有施贈窮人的條例,保羅也曾為耶路撒冷貧乏的信徒籌捐而努力。兩者都是該作的而並不互相抵消。信徒在各地方教會受教、事奉、得益,是應該為各該地方教會財務上的需要而捐獻、協助會務。與此同時,見到窮乏者,不能塞住憐憫的心,只是口頭上說句好話是不對的,請參考下列經文︰
──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愿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么益處呢?”(雅二15-16)
── “在神我們的父面前,那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雅一27)
── “主為我們舍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舍命。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約壹三16-17)
一、 這種性格與家庭背景及個人習慣有關。一般來說“內向型”的人屬安靜、害羞、不擅言詞、不敢發言……等。若“外向型”的人曾經挫折,失去自信心,或因環境變異而地位驟降,造成不便啟言等情況,亦會有上述的表現。
當事者須明白及了解自己屬哪一型的性格,或何故原本性格非如此,但卻經歷創傷而變成此種景況。兩者處理辦法不同,處理進程亦異。
生性膽怯、不多發言的人,當然易作“安靜人”,且易實行“……要快快的聽、慢慢的說,慢慢的動怒……”(雅一19)。但要按情理及等時機表達意見,卻不應違心說謊,“所以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因為我們是互相為肢體,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只要隨事說造就人的好話,叫聽見的人得益處。”(弗四25-29)要留心發脾氣的原因,及學習處理及管製自己,求聖靈幫助結果子(如“仁愛……和平……溫柔……節製”,加五22-23)如有需要可找相熟的朋友及可靠的親人探討事情,有抒發的機會,便不會久忍難禁,一發不可收拾,帶來惡果及遺憾。
二、 丈夫若是在任何場合,跟任何人共處,談到任何話題,都是同樣的沉默不言,毫無主張,全無意見,若自幼至長均如此,那是性格的問題。但若從前並非如此,只是近期的表現,他可能是受了某種嚴重打擊而自我封閉(shut down),那就要查出原因,以求改善。但若他跟友人及屬下相處時,發言達意全無困擾的話,那問題是夫妻二人溝通上有嚴重障礙,必須刻意查究原因,否則夫妻感情因溝通失敗而淡化,以致離婚,那就很可惜了。
若他只是你在場時才絕無意見,在他人面前卻是另一種表現,那么作妻子的要檢討自己,是否有專權、蠻橫、吵鬧……等毛病,以致丈夫以“無言”對抗。若自省檢查后,有認罪改善的必要,然后用愛心及欣悅的態度,接納木訥寡言的丈夫,刻意培養他的自信心,鼓勵他參與家庭生活,關切家人近況,放膽表達意見。否則要徹查原委,看他是否已移情別戀,或財迷心竅,或工作過勞,或生意壓力過大,或對妻子厭倦……等因由,對家人漠不關心,對家事毫不在意,向妻子無言以對。上述這些因素均屬可能,在夫妻二人無法處理時,應向長執教牧或專業輔導員求助。
三、 這要看丈夫何故如此作風而定,若他身為獨子,家中自小嬌生慣養,這是你婚前就應預料如此。若他生性固執,主見強,一貫作風,你倆又是自由結婚(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類),那么你們婚前相互認識不深,了解不夠,現在是“惡補”功課難熬,那也就難怪了。若他比妻子年紀長,學識多,家財多,大男人主義味道濃,這又另作別論。
為妻的最好能耐心待丈夫拿錯主張、事敗后稍為平息了,才好言相勸,使他客觀地檢討學習。若夫妻二人都是信主的便較易辦,讓他對前述聖經真理,夫妻關系有正確了解,糾正華人傳統中男權至上的錯謬,在主愛裡相助互勉,藉禱告讀經、溝通以明白神的引導,假以時日,問題便會解決而不重演了。
四、 在西方社會中,婚后夫妻二人仍有努力爭取單獨約會、個別交流的作風。按中國大家庭的風俗,三代同堂的作法是不容易辦到的;在模仿前先要了解他們如此這般的因由。西方社會慣於“小家庭”,極少親友同住,只有夫妻兒女一起。他們是自由戀愛而結婚,恐怕“婚姻是戀愛的墳墓”這個危機,不愿婚后只忙於繁瑣的家務、家事,怕有夫妻“親情”而失去“愛情”。夫妻二人是終生伙伴,十多年后兒女成長又成家立室、遠走高飛,只剩下倆老,故此努力爭取單獨相處的機會,恐怕離婚率極高、男女性生活隨便等社會頹風,禍及夫妻婚姻關系,導致婚姻觸礁而各散東西。明白了西方家庭製度,婚姻觀念,社會風氣等現象,便容易了解他們如此相處的因由,華人夫妻應可再進一步洽商共議,是否照單全收的模仿。
一、 這位丈夫要求太太兩度假婚,是不該、又不合理的要求。“假離婚”及“假結婚”都是行不通的。若要不犯法,便要按照法律正規做法,他跟你正式離婚,然后他與一位有身分的女士按法律手續正式結婚,這樣就不冒險犯法。否則他跟你“假離婚”,與另一位有身分的女士真結婚,他便犯了“重婚罪”。所以他提議的做法,對誰都沒有好處。因為那位有身分的女士,很可能起初是只行結婚手續,后來改變心意,或當你丈夫改變主意,你便會失去丈夫。過程中若有親戚、朋友或外人知曉其事,加以告發,你們夫婦二人都會遇到麻煩。你要注意丈夫是否暗中已有離婚的去意,才提出這種辦法,也要注意你們彼此間是否有可靠的婚姻基礎,在婚姻危機惡化前預防萬一。況且這種欺騙行動是犯罪、違背聖經真理(如犯十誡,欺騙等)的,要特別小心。
二、 這種事情發生,是令人傷痛難過的。但你丈夫若已決心與第三者斷絕關系,重返家園,這是“浪子回頭金不換”,雖然你創傷極深,痛楚未愈,但你要用神的愛去愛他。聖經中多次提到以色列人犯罪離棄神,是淫亂犯罪(耶三;結十六;何八;啟二等)。神對我們的愛是何等奇妙,詩人大衛說︰“他赦免你的一切罪孽……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他不長久責備,也不永遠懷怒。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詩一○三3,9,12)
當你經歷及欣賞神對你的恩慈、憐憫及寬恕的愛,你便較易接納回頭悔改的丈夫。
當然你應不斷為丈夫禱告,求神保守他不再犯罪。最好的辦法是帶他信主,重生得救,經歷神大能改變他。你也要檢討為何你們夫婦婚姻觸礁,在哪方面你可改善。又要求主幫助你作個賢妻良母,像神一般用“慈繩愛索”環繞他挽回他。你在時機合宜時,應將心裡的傷痛,找一個可信任的輔導員分享,然后伺機向丈夫坦誠相告,並且給他機會,向你証明他的回轉是真心徹底,且又可靠的。重建彼此信任的心,補贖療治是不易,但靠神也並非不能。
三、 你婚后大有長進,實在可喜可賀。你意會到兩人的差距漸大,這種醒覺非常重要,否則不知不覺中繼續下去后果便嚴重了。在這方面你要加倍小心,一方面可小心地提供意見,安排機會讓她增強上進心,你要付一點代價為她製造機會,包括協助家務,幫助照料孩子等。你可刻意引導她,讓她找到某方面(或行業、或科目、或課程)的特殊興趣,這樣她便會在該方面自然地進取成長;不一定是學術、技術、科學、專業性的。同時你要回想從前彼此間的共同興趣及嗜好是什么,努力找出共同點與共通處,在相互溝通及感情培養方面下功夫。不然你的長進(growing up),會變成分歧(growing apart),如此便后果嚴重了。
四、 這要看夫婦二人分離期間,是否努力保持聯絡,如書信、電話、照片、錄音帶、錄象帶、電子郵件等,這些都是維持溝通、保持聯絡的方法。要把近況,好壞心境都分訴互通,不能疏懶。透過小孩及父母的渠道互通消息,節期生日的一點心意式的禮品、賀卡,都派得上用場。只要雙方珍惜婚姻,保持親情,定期通訊,齊心努力關切顧家,過渡時期可以捱過來的,切勿放棄氣餒。小別勝新婚,大別要認真。
一、 孩子剛接回來,到了新環境,接觸新事物,作父母的一定要忍耐,深知必須要一段時間才能適應。父母應嘗試從小孩的角度,“體會”一下環境遽變、人事全非的感受,再加上開始上學的新生活及壓力,便會更“體諒”他,給他時日調整適應。這些還算其次,他的感受及感情上的需要更大。他與(外)祖父母相處一段時間,感情已深,現在回家跟父母驟然共處,心裡的疑問,心情的波動,都是父母要切緊注意關心的,再加上努力培養感情。故此,小孩內心的感受及感情,外面的生活調適及學業,雙方面都應得到父母的愛護及照顧。
二、 兒女失去父母的照顧關懷,又像皮球一樣被拋來拋去,學業欠佳而成績一落千丈,是意中事。其實這還算小事,在這過程中孩子心靈受創傷,信仰受打擊,則問題更嚴重。作父母的除非特別清楚神的感動及帶領,而非個人沖動而忙亂,否則撇下兒女不顧,轉托祖父母照料,他們的安排,值得商榷。按神引導而擺上,當然神會格外憐憫保守,不然的話,當十分謹慎行事。若孩子年紀不小,可以明白事理因由,便應向孩子解釋開導,帶領他們靈性成長,注意身體健康及學業進度,以致全家人能同心,各守崗位,各盡其責,榮耀真神。
三、 這是典型的代溝問題。一般來說,兩代若有濃厚的感情基礎,通暢的溝通渠道,彼此坦誠交談,努力增進彼此的了解,慢慢達到某種程度的協議及共識,事情便好辦了。這兒只能提出基本原則,因為每個家庭成員及作風不同,每一個情況亦有獨特之處,絕不能一概而論。必要時還應請牧者、專業輔導等協助。否則“家不和萬事衰”,又失去見証羞辱神,便更可憐了。大家原意是為孩子好處著想,卻后來弄得一團糟,就真可惜了。
四、 這種情況,屢試不爽,顯示出夫妻二人關系欠佳,孩子的問題只是征兆,正如頭痛發燒是身體有毛病的警號。故此夫妻二人應正視其根底子的問題,可能是“家貧萬事衰”,可能夫婦二人均過勞過累,可能是感情漸冷,可能……等不同因素。千萬不可“治標不治本”,單談兒女教養問題,而忽視了夫妻婚姻問題。
若夫妻二人無法處理“標”及“本”雙層問題的話,要曉得“旁觀者清,當局者迷”的原則,找可信任及有經驗的長者前輩、牧長或專業輔導員協助。
一、 這種“試婚”心態,在性開放及婚姻製度破產的時下風氣中,非常流行,尤其是歐美離婚率偏高,個人主義高漲,崇尚享樂尋歡,加上傳統價值觀及道德失效的情形,“試婚”的情形就非常普遍了。
成人男女雙方同意、法律亦不禁止的性行為,事情不真這么簡單,亦不只是兩個人的事情。譬如女方有孕,某方為病毒(如梅毒、淋病、愛滋病)帶菌者……等所形成的是社會問題(即未婚媽媽、非法子女、墮胎殺人、疾病傳播等),絕不簡單。試婚者事后不易相信對方可靠,日后成婚亦不易委身守約,相互信任。(他想︰她若能與我今時胡來,怎知日后她不會與別人再來一趟)。
若同居的動機是性欲滿足,有性無愛,有欲無情,只求享受,貪享淫欲,只是暫時連結,不會長期委身,這種“分期多偶”(serial polygamy)作風,不會帶來男女雙方的心靈滿足,心情穩定。朝秦暮楚,離散頻密的生活方式,會帶來空虛、漂浮、失意、孤伶等感覺。
這種違背聖經教導,背離神造人設偶的美意,淫亂縱欲的生活,是許多現代人失望、失落的經歷。又是背棄神的國家民族,自食其果的悲劇,例如破碎家庭、婚姻挫敗、道德頹喪等可憐境況。
二、 海外游子,貧苦學人,窮留學生,常會用此種節省開支、方便照應的借口,男女同居共住,說是“兩情相悅”,再堅稱“清楚神的旨意”,好像理直氣壯,情理十足。
什么叫作“清楚神的旨意”?這是胡說八道。請看帖前四3──“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叫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肉體的邪情,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
再看希伯來書十三4“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若已同居共住,奸淫犯罪,男女二人應立時分開,一同認罪悔改,求神赦免。然后清楚神的安排,應循規蹈距,許約成婚。否則繼續下去,是銷滅聖靈的感動,決意繼續在淫行罪惡中活著,神必審判,后果堪虞。
三、 夫妻二人爭吵,無論是意見不合、作風不同或其他原因,都是正常又難免的情形。正如前面解說女子性生活的一般模式是重感性、顧感情,然后才有性愛,共享性事。這點作丈夫的應有基本的認識,否則強求急索,是更惹太太的氣,她會認為你獸性大發,只求自我發泄,不顧她的感受,她會有被奸的感覺,后果嚴重。
作太太的亦應記得,就算是丈夫大錯,你生氣有理,發怒有據,仍應緊記聖經教導︰“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弗四26)。讓怒氣過了,夫妻和解,然后和好如初,共享閨房之樂,魚水之歡。
男女都要小心,性事不能當作武器或條件。夫妻均有性欲需要,婚后要記住︰“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愿,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林前七2-5)
注意這兒說分房停性事,不應為生氣之故,只為專心禱告,且須雙方同意。夫妻性愛的互慰滿足是責無旁貸的事情。要小心防備魔鬼的試探攻擊,應和睦共處,若有誤會沖突應適當地處理,然后和好如初,共享恩愛夫妻閨房之樂。
一、 吵架后扮笑臉回教會,深覺虛偽,這種有聖靈在內心工作,“叫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的現象(約十六7-13),是件好事。有神話語真光內心照亮,都是清楚得救的明証,亦是好現象。但要小心,不要銷滅聖靈的感動,不要“生氣”又“犯罪”(比對以弗所書四26“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含怒多時,有傷和氣,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不虛偽。夫婦意見不合,相處不和是難免又正常的。但不要吵架相罵,口出污言惡語,彼此傷害,含怒長久,怨恨難止。吵架后盡快解決,盡速和好,認錯認罪,不給魔鬼留地步,不中敵人詭計。透過吵架沖突而雙方更深入了解,更多體驗,更深相愛,才是徹底解決辦法。吵架有藝術,和解有工夫,英雄不打不相識,夫妻不吵無樂趣,怒氣消除快而清,相愛互助情更堅。
二、 為什么夫妻談情說愛,性事取樂不覺難為情呢?當然新婚性事時亦有難為情的感覺,但是假以時日,不但不覺難為情,甚至樂於此道。夫婦二人同心禱告,是向神祈求稟禱,但把心事道出來,讓配偶聽得到,心明白,有同感(林前十四3-19)而已,沒有措詞堆砌、表演求榮的私意,且是夫婦同心敬拜,齊心禱求,聯合爭戰;但需要練習及操練。
三、 禱告是與神交通,禱詞是向神陳明,禱愿是向神表達,對象是神。若禱告存心向人訴說,示范表演,褒獎稱許……,這都是法利賽人式的假冒為善(太五),自夸自大(路十八),都是耶穌所斥責、神所不悅納的,切戒再犯。
夫妻二人家中築壇獻祭,禱告敬拜,是蒙福的途徑,討主喜悅的美事,為人代求的美德,堅守家園的上策。切勿讓魔鬼從中破壞,傷害夫妻感情,離散夫妻的同心,是撒但分而攻的惡計,必須謹防。
四、 這是教會肢體生活及夫妻二人世界培養感情二者的平衡,不是取舍的問題,而須先安排妥善,有智慧地計劃的必要。
五、這是既“忙”又“亂”的馬大式事奉(路十38-40),自以為是為主擺上,背十架犧牲,其實是忽視家庭生活,忽略家人需要,把身體弄垮了還自許是“為主燒盡”。
故此,要明白聖經對家庭責任及事奉工作,接待信徒及照顧家人等多方面的正確認識,明白事理。否則缺少智慧,糊涂招損,愚妄自害,是咎由自取,不能怨怪真神,埋怨教會,或竟自許是為神大發熱心,其實是在試探神恩,損傷己身,虧負家人,絆倒他人,羞辱教會。這種誤解聖經、糊涂行事的狂熱信徒,是撒但破壞教會,傷害信徒及貽羞主名的工具傀儡。
一、 關於信主與不信者可否通婚,這一點聖經學者及輔導專家有兩個立場。首先較保守的認為信與不信者,不可通婚。其次是較開明的,認為不成問題。
保守派認為舊約禁止猶太選民與外邦人通婚(尼九∼十三),加上所羅門王的失敗先例,他雖是世上最有智慧的人,卻是“英雄難過美人關”而被所娶外邦女子敗壞了(王上十一)。又引用哥林多后書六14-18“……信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且用生活實際困難加強立場,說明不信的配偶在人生哲學、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多方面,有基本上的差異,易構成矛盾、沖突。
開明派認為舊約條例對神選民的禁例,與現今信徒情況不一樣,把舊約選民禁例用於今日信徒婚嫁的情況,是不對的。且對林后六14-18不按字義解釋,而引用林前七8-24;彼前三1-6,作為聖經根據。
查林前七8-24,內容專指未信主二人成婚,婚后其中一位信了主,但另一位仍未信,故此按上下文理,不宜應用於信主與未信者通婚的情形中。就這一點來說,彼前三1-6較合用︰“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但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因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
按作者臨床經驗,眼見信徒非信徒成婚后,愛心冷淡,離開教會,信仰失落的情形,與帶領未信的配偶至終信主的比率,前者較高。且后類婚姻生活中,信徒要經多年掙扎,飽歷苦楚,雖然少數的配偶至終亦信主得救,但要付的代價卻很大,信心需經多年考驗,才見果效。
二、 雖然這對基督徒男女已論婚嫁,但不算遲,可馬上開始作婚前協談。因為婚姻是人生大事,且是終生幸福的歸依。因此婚前雙方在靈性相通,個性相同或異,家庭背景生活習慣,理財之道,姻親關系,基本性教育及性愛知識,家庭計劃,育嬰了解等多項課題,需深入探討,了解溝通,以謀求共識,並培養感情等多方面努力。上列各點都是婚前協談的課題及內容。至於內容深淺,時間長短,得就輔導員的專業訓練,堂會章則條例,新婚夫婦成熟程度等多種因素作決定,由五次至廿次不等。有時兼連心理測驗,身體檢查,多項專題研習班,各種實習課程等,作彈性調適。
三、 婚姻協談的情形繁雜,牽連的問題很多,且涉及私隱秘密,又要長時期多方面探討及接觸,因此輔導員與受輔導者之間,常有親密交往,特別男女獨處,如受輔導者因失戀或失婚,感情破裂,精神崩潰,最易找人依附,乞求輔導員同情,二人若因大意變成愛情,由憐愛演變成戀愛等例子是常見的。這種試探是大而引誘力強的。輔導員與被輔導者關系變形,感情變化,情況變壞的危險性高,破壞力強。也是撒但攻擊愛主助人的教牧長執、專業輔導員之處,為屬靈戰爭的危險地帶,雙方均須提高警覺,加倍謹慎,萬般小心。否則結局可憐,家破人亡,聲譽掃地,絆倒他人,羞辱主名的情況極多,失敗的比率亦高。當事者切勿大意,更須小心。
最后更新時間: 200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