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圣经和法律


  
「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 诗篇十九篇 8 节

  在制定法律的路途上是没有完结之时刻的。「周六晚间邮报」(Saturday Evening Post)有一回刊出一张漫画,画的是摩西在山上,手里拿着「十诫」的石版。他举目向天说道:「现在只要十条法律就够用了,其它的条文等到官僚盛行的时候再说吧!」,这则笑话比你所认知的还具有真实性。几世纪以来,我们的法律系统是根据神向摩西所启示的。不幸的是,人有着「无穷的」智能不断地法上加法,也往往扼杀了真正重要的法律。

  莱斯(Al Ries)和曹特(Jack Trout)在他们那本复杂的《定位:心灵之战》(Positioning: The Battle for Your Mind)一书里,指出许多立法委员所制订的新法正如那幅漫画所言:

  英国众议院每年大约制订 500 个法案(那已经很惨了),同时间大约有一万条新的法令和规条公诸于世。立法当局出手还真大方!想想看:主祷文只有 56 个字(指英文字,以下同),盖茨堡演说共 266 个字,十诫亦仅 297 个字,独立宣言则为 300 个字;最近美国政府公告一项有关卷心菜的菜价上的条文即有 26,911 个字。在州级政府里。每年有廿五万条新的法规,而这廿五万条法规不过是让立法当局和人民一同迷失在法律的迷宫里罢了!

  本章我们将检视在西方世界里,圣经对法律的影响。我们会研究那些历史土虔敬的人们对法律的贡献,从摩西到查士丁尼(Justinian),从阿尔弗烈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到布莱克史东(William Blackstone)。我们将看到在我们之前的许多文化里,圣经如何成为所有法律的基础。当现代文化渐渐离开神的时候,我们目睹了法律系统又是如何的四分五裂。美国境内诉讼不断,让数以兆计的金钱流失,并带给许多人梦魇,这是将圣经从法律之中除去的一项后遗症。



神向摩西的启示

  只要稍稍研究过历史文明的人,便会知悉人类对行为的统一规范一直有一种需求。一群人不能生活在一起,除非有一套行为的标准将他们规范起来。关于这个,没有人比神更清楚。祂把十诫写在石版上启示给摩西。没有其它的典章,不管是出自于人,还是源自于其它「神明」,其对法律系统的影响会超过十诫。温姆瑟(Rene A. wormser)在他的《法律和立法者的故事--从最早期到现代》(The Story of Law and the Men Who Made It-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一书中说道:

  摩西的法律...‥在我们法律系统催生中扮演了一个直接和致命的角色。早期美洲大陆殖民地里,有不少地方是不多不少地直接援用旧约律法的。此外,犹太人的法典是欧洲大陆和英国两地法律系统之来源,而我们的法律系统来自后者。

  文明初期,习俗、传统和民间故事提供了适当的行为典范。更早之时,温姆瑟写道:「人们的举止只是受到祖先经验累积的左右。」

  它们之中没有一个像十诫一样地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没有一个可与神启示给摩西的律法相比。

  考古学家在古代尼普尔城(Nippur)识别出一些有关法律的断简残篇,这也就是著名的「利普尔.伊什塔尔法典」(The Code of Lippur-Ishtar),年代大约在公元前 1868 年到 1857 年之间。这是利普尔?伊什塔尔这位法典制订人的年代,他也是早先实际制订法律的人之一。这个法典包含了诸如「若人租了一头牛,而损伤了牛的尾巴,则他必须赔偿四分之一的牛价」之类的法规。所发掘的九条法规当中,只有两条是有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另一个书写下来的律法。人们咸信它是公元前 1750 年的产物:其中有些像「控诉别人谋杀,但不能使那个人认罪的话,控诉者将处以死刑」,和「协助宫廷里的男女奴隶,或平民家里的男女奴隶逃跑者,当处死刑」,以及「若有不待在院里的女祭司开了酒铺,或者进入酒铺饮酒的话,人们应将她处以火刑」等等。另有一处规定,被告以行巫术者,得将自己投入河中,如果河水「胜过」这个人,那么他即有罪。但如果控诉者告错了,他将被处以死刑。关于「汉摩拉比法典」,杜兰(Durant)说:「法律中没有保障个人在对抗国家时的权力,否则它就是欧洲的创举。」其实,杜兰这种考量可在神透过仆人摩西所颁定的十诫中找到。

  迪蒙(Max Dimont)在 「犹太人、神和历史」(Jews, GOd and HiStory)的论文中写道:「摩西律法......是第一个真正合乎司法而写下来的法律,并由于它对人性的完成、对公义的热情、对民主的热爱,使得过去的任何法典皆黯然失色。」

    温姆瑟并且补充地说:

  
犹太人对我们法律最重要的文献,首推被基督教引为律法基础的「妥拉」(Torah,编按:即摩西五经)。即使新宗教创始人穆罕默德也只是拿旧约,和犹太先知们来做为其新教义的根本。其中,他称耶稣为先知之一。虽然它和旧约差了一点,但是可兰经在道德思维上延续着旧约的观点。统治着百千万人的回教法律,其中和其犹太律法来源之间的差异是很难识别的。

  迪蒙匠心独具地指出,启示给摩西的律法演变成历代的律法:

  
摩西的律法和神应许给以色列的国家地位有关。虽然犹太人在那个节骨眼上还是一个流浪的民族。但摩西律法并不是给一个流浪民族的。它乃是为维系国家统一而设计的,不是仅仅用来保全一个家庭的完整,尽管个人权力不会因为国家而有所牺牲。这些律法崇高的架构浮现了政府的民圭型态,其绵延不绝的能力持续了八百年之久,直至先知们将其恢复。截至目前为止,美国宪法才平安地渡过了两百年而已!

  摩西律法不像那些比它更早的法律。即便有些声望卓越的历史家,包括杜兰,拥护汉摩拉比法典影响摩西律法的论调,我还是要重申,十诫是经过时代的考验而坚立的,而汉摩拉比法至今早已荡然无存。摩西律法之中的原则比同期的巴比伦还要先进,尽管摩西律法比起汉摩拉比法晚了几个世纪,它的日期大约是公元前 1450 年。



十诫与我们的法律

  许多人注意到当今许多法律是从十诫来的。杜兰便是其中的一个,他指出许多相似之处。他把第四诫视为是为安息日而编纂的,第五诫乃是把家庭神圣化的一则强力的法律,以至于这条法律「铭刻在家庭之中的理想延续到了中古世纪、现代欧洲,直到瓦解社会的工业革命出现。」杜兰把第七诫视为「婚姻乃家庭之基础」。温姆瑟补充道,第七诫乃是透过禁止通奸来强化「保护家庭」的法律。关于第八诫,杜兰写道:「它认可了私有财产,并与之和宗教及家庭相结合」。关于第九诫,温姆瑟说明它「禁止伪证,并建立一种以宗教为基础的诉讼」。第十诫「禁止贪夺」温姆瑟写道:「从这一条法律可以引出相关之条文。」如此一来,十诫帮助人类建立了现代社会的基础。它自然为西方法律立下了根基。

  就法律而言,圣经是我们的一笔大遗产,它带来了一个温情、人性。自由和公义的风气。德雷普金教授(Israeal Drapkin) 在他《罪与罚:古代篇》(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ncient World)里总结说:「十诫是西方文明道德和法律的基础。」

  十诫如何在法律的历史上做出如此巨大的影响?温姆瑟相信,犹太人是历史上被驱散得最厉害的民族。他自成一家之言地说,他们「多次被迫为奴,每一次过程中均有些人回到巴勒斯坦重建家园,有些人则在国外建立自己紧密相连的属地。」如同其它的社区一般,犹太人所到之处总是带着自己的信仰、习俗和律法。其它的文化因而深深地受到犹太人带去的传统和法律所影响。

  当然,十诫之所以遍布世界。当归结于基督教之广传。因此,当基督教兴起远播的时候,就把十诫带到了世界各地。然而,基督教时代的前三个世纪里,她仍是属地下式的组织。发动了十次对信奉者血腥的镇压,罗马帝国仍然无法阻挡基督教。当康士坦丁这位罗马君王登基时(公元四世纪初),罗马的法律开始遵从圣经的原则。康士坦丁和狄奥多西(Theodosius)是那些基督徒君王之一,他们把基督教的道理纳入了法律之中。其中以查士丁尼一世的贡献独占鳌头。



查士丁尼一世

  查士丁尼一世是自 48Z 年至 565 年以来,君士坦丁堡(罗马帝国东半部)的统治者。但一开始,我必须先交代,查士丁尼一世个人有一些严重的污点。牛津大学院长兼历史学家罗伯特(J. M. Robert)在他的《世界史》(History of the World)一书中。对查士丁尼一世作过如下评语:

  
雅典学院的历史享有八百年之久,但他将之毁于一旦。他想成为一位基督徒君王,不愿是一名非基督徒的统治者,并下令摧毁所有在首都里的异教徒铜像。更糟的是,他加速降低犹太人的社会身分,和限制他们履行宗教事物的自由。

  当然,我并不觉得这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他对犹太人的作法。但是,查士丁尼的统治确是圣经影响法律发展的一个典型。套用杜兰的话说:「历史想当然耳地忘却了查士丁尼的战争,而只记得他对法律的贡献。」

  甚至对查士丁尼的评语也均是集中在他好的一面。查理斯迪尔(Charles Diehl)说他是「两种伟大思想的杰出代表--帝国思想和基督教思想。由于他提出这两种思想,以致他足以垂名千秋矣!」吴尔(P. N. Ure)在《查士丁尼和他的世代》(Justinian and His Age)一书里写道:「从各方面来看,查士丁尼所编纂的法律被公认为是他最主要的成就,使得他万古流芳。」我们所要研究的是,这份整合了数百年来矛盾的法律系统之遗产。以及立法的各种层面。

  当查士丁尼统治的时候,罗马的律法已经累积了超过一千年之久的经验。罗马人爱立法,市井小民的生活几乎全被野心勃勃的立法神经给牢牢掌控着。那时,查士丁尼承接了法律的混乱场面:当时他们有着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彼此在不同区域之间甚至相互抵触着。杜兰指出,那个时期罗马法律是一种「实证性的累积,不是逻辑性的演绎。」为了整合和修剪现有法律系统这个庞然大物,查士丁尼组成了一个委员会,其中成员均是法律上的伟大人物。

  这个工作分成三方面。首先,这个委员会写下了他们认为最好的律法大纲。这份完成于 529 年的大纲叫做「宪法」(Codex Constituionum),通行全国,而与之抵触的任何法律一律无效。这分「宪法」史称「查士丁尼大法」(Code of Justinian),其中奉圣经原理为圭臬。

  委员会检讨了罗马历代以来人才济济的立法程序。并在 5Z9 年将结果写在「罗马法典」(Digesta or Pandectae)上。奥斯卓高斯基(George Ostrogorsky)在他的《拜占庭史》(History of Byzantine)做了如是之评论:「成于公元 533 年的『罗马法典』是另一项更伟大的成就。它集合了罗马古典法学者的著作,以及帝国官方之勒令,变成现行法律的主体。」在「罗马法典」里,我们读到了这一段话:

  
透过祂神圣的王权,神把这个国家交托给我们统治。我们历经战争的胜利,也承接和平的礼物。同时因着肩负国家架构的运行重责,彷佛如临深渊、如履薄水,思索着神所给予我们的大能支持,便我们不至于仗恃自己的膀臂,不倚靠军队,不仰仗元帅,也不自恃才能,而是在于对至高无上之三位一体真神护佑的盼望。如此,世界方能持续进行。

  查士丁尼法律改革的第三个部份是成之于公元 533 年的「制度法」(Institutiones)。基本上,它是「宪法」的浓缩版,又加进了一些补述。「制度法」是给法律学生阅读的一本官订手册。如同西方一些重要的文件一般。它仍是以救主为其开宗明义:

  
奉我们主耶稣基督......给胸怀大志的法律学生......在删除了不一致性所带来的不和谐、混论的的国家规章(即国家法)之后,我们关照了无以数计的旧有之法律体系。并且,如同水手渡过大海中心一样,我们终于完成了这一项工作。

  这些不凡的出版被后人称之为「查士丁尼大法」(Codes of Justinian)。为了消弭法律之间的矛盾,查士丁尼做了一些调整和补充。例如,

  
* 「自由人(曾为奴仆者)不再视为是分开来的群体。」他们得以分享「自由人的所有特权」。

  * 严惩强暴:以极刑定谳;对霸占财产的人亦同。

  * 律师必须向圣经发誓,将全力以诚信保卫当事者的权益。此外,若发现告诉不属实,律师将停止一切告诉程序。


  杜兰写道,查士丁尼大法「把正信的基督教纳入法律之中。它以宣告王位一体真神做为开宗明义篇」。奥斯卓高斯基说:「在基督教影响所及,大法时常在更高的人性原则之下被加以修正,尤其是有关家庭的部份。」

  稍后,奥斯卓高斯基也补充说:

  
查士丁尼是占领拜占庭的最后一任罗马君王。同时,他也意识到掌控国家的那位神圣者的存在。他统治世界的企图心也是奠基于基督教和罗马帝国。

  数世纪以来,查士丁尼将基督教纳入法律的作法影响了整个世界。历史学教授诺曼康德(Norman Cantor)写道:「查士丁尼大法是中古世纪最高度发展的法律体系,也是现代欧洲法律系统的基础。」迪尔说,查士丁尼的成就使得他的缺点和失败瑕不掩瑜。「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工作,是人类进步史上最大的成果。」迪尔补充说:

  
查士丁尼大法为国家提供了道德的基础,它在中古世纪之中保存了下来,并且教导西方有关国家的意义,以及社会结构的原理。再者,它用新的基督教精神瓦解了严密的罗马法律,从此,它把社会公义、公共道德和人,性引介到法律的层面里。

  杜兰说「拜占庭帝国律法历久不衰。自从帝国在西方消失了五个世纪之后,布隆格纳(Bologna)的法律学者曾经将之作了一番修订,而不论君王、教宗均对此奉行不渝。并且它是许多现代国家的法律基础架构。」

  查上丁尼大法最后影响了英国的法律历史。温菲尔德(H. Winfield)在他的《英国法律历史的主要来源》(The Chief Source of English Legal History)一书中解释道:

  
十二世纪的时候,布隆格纳学派成立了,并且恢复教授罗马的律法......这项新的运动有其倡导人,并且其中一位名叫瓦卡里马斯(Vacarius)的人来到了英国的坎特伯雷(Canterbury)和牛津两地传授罗马律法。1149 年,他为他的学生编了一本教科书......书名是 "Liberpauperum",它是以「宪法」和「罗马法典」为蓝本所写成的......,到了十二世纪末,瓦卡里岛斯的传授已经在牛津结出果实来了。

  温姆瑟写道:

  
黑暗时期,当欧洲兴起一股对罗马律法的兴趣,并且提供环境做为现代法律的温床时,人们所学习的正是查士丁尼的法律册子。他的律法成了欧洲法律,也是大部份英美两国法律的基础。

  德雷普金批注道:「大法事实上是法律系统的房角石:拿破仑法典即是直接依据它而来;一直到 1900 年德国还援用大法 。即使在英国,『公共法』(Common Law)有许多地方也是渊源于罗马律法。」这一切都在说明一个重点:圣经强化了查士丁尼大法。查士丁尼大法变成西方法律的一块基石。因此,圣经是我们法律系统的根源。



阿尔弗烈德大帝

  另一个圣经影响西方法律的例子是,韦塞克斯(Wessex)国王阿尔弗烈德的法案。这位国王以阿尔弗烈德大帝着称于世(849-899)。他效法将十诫引进爱尔兰的圣帕提克(St. patrick),在帕提克 400 年之后,依样画起葫芦来。

  阿尔弗烈德大帝活在一个骚动的时代里。在他做王之前和之后,英国不是被她的征服者围困,就是被大火焚烧。这个国家最大的梦魇是古挪威人,他们肆虐欧洲沿海地区。包括英国几个岛屿。这是一段黑暗时期。然而,阿尔弗烈德大帝带给人民盼望。法兰生(Allen Frantzen)指出:「借着出版一套法律,也是英国第一套法律,阿尔弗烈德大帝更新了自从威京人(The Vikings)入侵之后即陷人的错乱法律、政治和社会系统。」然而那不只是更新而已;历史家罗伯兹(J. M. Roberts)断言阿尔弗烈德大帝的「革新是欧洲社会里唯一的政府创新努力,并且标记着英国伟大时刻的开端。」

  所不同于查士丁尼的是。阿尔弗烈德大帝用最高的伦理标准来统治国家,丘吉尔在他《英语系民族的历史》(History of the English-Speaking People)一书中做如下的表达:

  在古挪威人战舰狰狞的时代里,阿尔弗烈德大帝是一盏明灯,是撒克逊人成就的光环标志,也是这个民族的英雄。在丹麦战役当中,这位统冶者教给了他们勇敢和信心,他用国家和宗教的信仰挺住他们,并颁给了他们法律、良善的管理制度,记载了他们英勇的事迹。人们以轶闻和歌谣来颂扬他。

  即便是那位高度怀疑主义者,反基督教的伏尔泰(Voltaire)也评论到:「我不认为世界上谁能比阿尔弗烈德大帝更值得有无穷尽的子孙!」

  阿尔弗烈德大帝的性情是受圣经指引的,他所制订的法律也是如此。安塔弗德教授(Pauline Stafford)解释:「在那本法律书的前言里,阿尔弗烈德大帝大量地引用旧约。这位第九世纪国王心目中的君王典范是,士师记中那些专心取悦造物神的统治者。」

  当然,其中也有许多其它的事物影响到阿尔弗烈德大帝。法兰生指出:「阿尔弗烈德的律法将许多传统合成在一起,包括摩西律法。初代教会的会议记录、以及最重要的,他本国的法律条文。」丘吉尔补充:「阿尔弗烈德大帝律法以肯特(Kent)、韦塞克斯(Wessex)和麦西亚(Mercia)现有的法律为基础,混和了摩西律法、基督教原则和德国习俗法。」

  薛夫(Philip Shaff)在他的《基督教会历史》(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一书中更指出,阿尔弗烈德大帝的改革融合了圣经的原理:

  他的律法以十诫和其它源自圣经的原理为前导。为纪念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旅居生涯,他的法律保护陌生人。如同摩西律法上给予奴隶自由的条例,他的法律也在七年之后开释奴隶。为了阻止一切的血腥报复,它创立了罚款制度。他下令通行黄金律(Golden Rule),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有趣的是,阿尔弗烈德律法之中有一种特别的企图和启示。法兰生解释:

  
他的律法之中复杂的结构反映了它的合成性目的......整套律法共有一百廿本书,是一个有组织的架构,而其所呈现的是文学的传统,非逻辑性的必然。分成一百廿章是被视为纪念律法宗师摩西在世的年日;咸信摩西活了一百廿岁。

  史塔弗德解释:「当阿尔弗烈德制订他的律法时,他的目的是在地上推行和保存天上的律法版本。在律法中,他将罪推广到罪行,并解释神人之间关系的错乱,是模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窃盗或谋杀而错乱的。」

  他所做的,以及他之所以如此行的原因是不能小觑的。阿尔弗烈德大帝是英国第一位把律法根深蒂固地建立在圣经之上的国王。日后在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律法系统里,包括美国的,英国的法律系统一直扮演着吃重的角色。



大宪章

  几世纪以后。英国到达了另外一个法律历史上的里程碑--英国大宪章。公元 1215 年,许多贵族不满约翰国王的专制暴行。坎特伯雷大主教蓝顿(Steve Langton)倡议国王和人民两造之间应达成一项合意书,以防止君主极权的专制。约翰葛林(John Richard Green)在他所着《英国人民历史》(History of English People)一书中写道,大宪章「在传统权力的范畴上划了一条不能逾越的线,保存了国家的记忆......直到出现了书写的立法。」

  如同其它基督教重要的文献一般,大宪章以神做为起点:

  
约翰,因着神的恩惠,身为英国国王、爱尔兰大主公、诺曼底公爵、阿基坦公爵,以及安茹伯爵,现在对他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男爵、司法官、林务官......及效忠他的百姓们请安。汝等知悉,吾人在神面光之下,在吾人与祖先灵魂救恩之中,以及神荣耀之前,誓将推行圣洁的教会,并改善领土......首先,在神允准之下,为吾人后代永世之故,批准大宪章:

  英国教会应持有自由,拥有其完整之权力与自由......吾人并将自由赋予居住在本国地土上之所有自由人,以及他们的后裔,他们以及他们的后裔将永远配享一切成文和未成文之自由。

  圣经为大宪章立下了根基和原则。大宪章的另一个副产品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之所以产生,乃是由于约翰国王喜欢任意地诬告别人,并且下令地方官吏罗织罪名。在「人民法庭」(The People's Court)电视影集中,那位为人津津乐道的法官韦普纳(Joseph Wapner)献身加州最高法庭和市府法院长达廿年。他说:

  
这个在美国和大英国协之中视为理所当然的陪审团制度阻止了政府的滥权。在世界其它国家里,陪审团制度仍然是人民的梦中情人。但是,远比大宪章还早,这种制度起源于何方?没错,是在「利未记」里,更明确地说,是在十九章第 15 节:「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没有圣经就没有大宪章,也不会有陪审团制度。

  法律上另一项源自圣经的重要进展也是发生在中古世纪,那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纽约大学前历史教授约瑟夫瑞特(Joseph Reither)在他所着之《世界简史》(World History at a Glance)一书中写道:

  人类平等论是人类相当新颖的观念。它是中古世纪人们重复谈论的一个话题:「在神面前,人类的灵魂同有相等的价值。」



格鲁修

  另一个西方法律的宗师也是从圣经着手的。即是荷兰的格鲁修(Hugo Grotius,1583-1645),此人素有「现代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政治科学教授爱德华(Charles Edward)宣称「十五岁的时候,格鲁修即在知识和学术上得到启蒙,使得他成为当时最有名望的人物之一。」廿六岁的时候,他便以《公海》(Mare liberum,1604)一书名闻遐迩。这是一本阐述航海的律法,并很自然地担任国际公海自由权限的发言人。

  格鲁修详加说明引用在各国的自然法。法律教授布尔特(W. E. Bulter)在格鲁修国际法(Law of Nations)的批注中解释说,格鲁修相信「神在自然界里立下了祂的公理,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地方神都提供了生命的必需品。有些地方特别盛产一些东西,有些地方则特别盛产别的东西。「神圣的公义就是,一个民族必须提供他们地区的特别必需品给其它民族。」依循这个脉络,格鲁修论辩着公海白由。

  他的书中最著名的理当首推《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et Pacis)。温姆瑟评论说,此书「包罗万象。直到今日仍然被引用着」。格鲁修自己解释说,他之所以写这本书的原因是,矫正基督教的一项严重错误。他认为基督教界充满了太多没有正当理由的战争,一旦战争发生,基督教界就被迫「拋弃所有敬畏神的心和法律。」

  格鲁修在他的书里藏着神的真理和事实的谜语,晚近一位牛津教授布尔(Hedley Bull)解释为何现代的学生在阅读格鲁修的著作时常常发生困难:「即便阅读英文翻译本,主修国际关系的学生今天不容易读懂格鲁修的作品。他们受阻于圣经以及古典的知识,而这个在格鲁修那个时代是被视为整个辩论的支架。」这里有一小片段录自《战争与和平法》

  在善良的人群里,某个原则应该在毫无争议的情况下被建立,但是一旦建立这个原理的权威抵触了自然法,或是神的诫命时,这项规范应当无效。因为,当使徒说他们应该听从神,不听从人的时候,他们所求助的是永不误谬的力量。

  爱德华在详细描述格鲁修的理念时说:

  
格鲁修的所有作品里,有许多将神比做自然的「作者」。在第二卷里,他引录四个他认为历代以来最被大众广泛接受有关神的观念:首先,神只有一个;第二,神高过所有的事物;第三,神关切人类的事务。加以公义审判万事;第四,神是创造除了祂自己以外的那一位。

  第二卷结语中,格鲁修祷告基督教界能在这个他指为不公义的世界中觉醒,并且悔改。他祷告神「把这些教训刻在那些在基督教世界里摇摆的人心」。他并祷告神会给基督教国家的领袖们一颗知道和遵行神律法的心。在前言第十二节里,格鲁修指出神是国际法的基石:

  我们提过的这个自然法--包括人类的社会生活,和所谓根植于人类世界重要的生活路径--不得不归功于神,因为祂定意将这样的路径根植在人类世界里。

  格鲁修对于历史有很大的影响。没有哪一个国际关系的历史事件比「西发利亚和平」条约(Peace of Westphalis,1648)更影响世界的了。它是「卅年战争」之后所签署的,并且建立了国和邦之间的关系「条约的前言是依照格鲁修的思想所写的。布尔解释:「格鲁修所考虑的国际社会理念,在西发利亚和平条约里充分落实,格鲁修可以被称做现代和平解决方案之父。」

  然而。格鲁修的影响力超过任何一个单一衍生的历史事件。温姆瑟说:「格鲁修的......名气让所有现代国际法律的作者光环尽失。他对学问以及人类的贡献是无限的。」



布莱克史东

  法律领域里另外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是布莱克史东(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他写过一系列《英国法注释》(Commentaries on British law)。在使法律落实的一百五十年过程里,布莱克史东扮演着一个吃重的鱼色。截至目前为止,他仍是法律界中的佼佼者。威尔斯比(W. N. Welsby)说他是:「从深刻思索证据出发,终于成为一位敬虔的基督徒。」

  布莱克史东的影响甚至延伸到近代的法律事务。也许你听说过阿拉巴马州大法官被一所大学(ACLU)告状的新闻,状纸上说这位大法官把一幅刻有十诫的匾额挂在法庭的墙壁上。罗伊摩尔(Roy Moore)法官是我书中的英雄,他也是 1997 年第二届由「珊瑚礁事工」主办的「年度基督教政冶家」得主。摩尔法官援用布莱克史东为他的主要法律依据,写下了八十七页的答辩书。这份没有出版的文件--一份非常有用的资料--清楚地交代美国的法律引自英国,而英国的法律又是从神的律法而来,尤其是十诫。

  今日,布莱克史东仍被视为法律体统之起源。摩尔写道:

  
自从 1793 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直接引用布莱克史东爵士的法律系统高达 Z72 次。惊人的是,最近六年来(l990-1996)我们的最高法院大约引证了 21% 的布莱克史东之《英国法注释》。

  摩尔也指出,出现在独立宣言中「生命、自由、财产」的用语可以在布莱克史东的作品中找到,而他的作品正是在我们国家诞生时被人民广泛阅读的。摩尔写道:「此三者理念乃是根植于对神的信仰。」根据布莱克史东,生命是「神直接的礼物,每一个人与生俱有的,在法律的观点上,一个人尚在母腹之中的时候,这个礼物就开始送达了......关于自由,确切地说。是一种个人意欲行事的权限,不能受限于除了自然法以外的其它控制;是人与生俱来的,是当神赋予人自由意志机制时的诸多礼物之一。」摩尔说:「财产是每一个英国人的绝对权力,并且拥有权是神所赐予的。」布莱克史东指出,财产权是透过神首先赋予人类的:「世界之初,根据圣经我们是被造的,美善的创造者赋予人类掌管全地、海中鱼类、空中飞禽。以及地上走兽的权力......这是人类掌管其它外界事物的唯一真实、确凿基础。」

  摩尔法官指出,「英国法和共同法的基础都是以神的信仰为前提,祂的旨意是所有律法的基石。」布莱克史东写道:「当至高者创造宇宙,并从无生出有时,他把某种原则放在所有事物中间,以此维系,而不致分崩离析。若无这些原则。一切事物将荡然无存。」布莱克史东把这些原则名之为「自然法」,此法「在人类之间平等,但受到神的管辖」。布莱克史东把自然法视为神的旨意,并且在自然界里可被加以观察:

  创造者之旨意名约自然之法。当神创造万物时,即赋予它活动之原则,并建立某些原则以规范其终生之活动。是以,当神造人时,他亦赋予人自由意志以掌控生命之各部位,并为人类立下永恒不变之律法。职是之故,就某种程度而言,此一自由意志必受制于管理与约束。此外,神并赋予人类思想机制,用以发觉诸般律法之内涵......试举数例:吾人当以诚实过日,不得伤害他人,欠人者必加以偿还。此三者乃查士丁尼诸大律法之础石。

  因为人类的自私,加上人类的认知「充满了无知和误谬」,人们需要启示。圣经即是那个我们所需要的启示。「那个启示的道理,我们名之为神圣的(divined),或者神圣的律法(divine law),」布莱克史东写道:「人们只能在圣经里找到它们。」因此,我们有自然法,以及只有在圣经里才能找到的启示法律。布莱克史东写道:「人类的律法必须依赖自然法和启示法。这意味着,人类的律法不可和此二者抵触。」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再三予以强调:人类的律法必须依赖自然法和启示法。这意味着,人类的律法不可和此二者抵触。也就是人类的律法不得与神的启示法相抵触!盼望今日的立法者、律师、法宫能将此言铭刻于心。

  关于圣经和法律,布莱克史东还做了其它的论述。他指出圣经为何是下列事物的来源:

  
* 发誓:出于圣经,旨在保证证人之诚实。在布莱克史东出版《注释》之后几十年,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中问道:「如果宗教责任的意识弃绝了在公义的法庭上做为调查工具的『发誓』,那么财产保障、名声保障和生命保障在哪里呢?」

  * 整个法庭制度反映了「摩西所设立的那个犹太共和国」。

  * 未来之赏罚取决于人民是否遵守法律。布莱克史东说,相信未来之赏罚使得所有持相异论点的人都会遵守法律。

    当想到我们文化受到世俗主义和无法性的打击,上述的论点更耐人深省:

  
相信未来之赏罚,喜爱圣经的道德性公义,以及信服「种什么得什么」的理念--此三者概念都源自基督的启示,和诫命的教导。这是所有法律上「发誓」的基础,而其目的乃是呼求神做为事实真理的见证,而那个事实可能只有神和当事者知情而已。是以,所有道德证据。所有对人类诚实的信心,势必会因背叛和不信神而大打折扣。

  当你想到布莱克史东在英国法律和美国法律里所扮演的角色时,以上所述的事情必然令你啧啧称奇。当林肯自修法律的时候,其中一本主要的书本就是布莱克史东的《注释》。沿着宪法大道(Constitution Avenue)不远的美国首府大厦(U.S. Capitol Building)立了布莱克史东的铜像。如果没有圣经,西方的律法将与布莱克史东巨著《注释》失之交臂。



是打破玻璃的时刻吗?

  我们刚刚描绘的圣经和法律的草稿,使我们得悉,我们的律法系统来自欧洲,尤其英国,但终极而言。它们均来自圣经,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从查士丁尼、阿尔弗烈德大帝、格鲁修到布莱克史东,均将西方律法恰当地根基于圣经中神的律法。

  不幸的是,我们离开了圣经律法的精神支柱,而结果使得我们的律法系统错乱。关于这一点,史德史卡尔(Wayne Stayskal)的政治漫画倒是表现得维妙维肖。漫画画着一间立法机构,墙面上镶着一只消防器材箱的玻璃柜,里面放着「十诫」。玻璃上写着:「紧急时,请打破玻璃。」我想,现在该是打破玻璃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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